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18-255045

  •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 体裁分类:

    其他

  • 文件名称:

    《义乌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8-12-1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义乌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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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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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质量奖,是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本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行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一、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2018年6月15日,根据市两办对全市评比表彰有关事项的清理工作会议要求,市评审办对《义乌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就《义乌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改稿两次向市评审委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经各方意见汇总,共收到各部门反馈意见16条,其中采纳10条,未采纳6条,且已将采纳情况与各部门进行沟通。市评审办根据各方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一致意见。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原《义乌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分总则、组织管理、申报条件、评审程序、表彰奖励、监督管理、附则七章28条。修订后的《义乌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共七章31条:第一章总则(6条)、第二章组织管理(5条)、第三章申报条件(3条)、第四章评审程序(7条)、第五章表彰奖励(2条)、第六章监督管理(6条)、第七章附则(2条)。增加了新产业政策要求、部门评审、监督管理等内容。章节安排力求简洁,易于宣传,条文更加科学、内容更加丰富、文字更为精简。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内容更合理。一是扩大申报对象和范围,为鼓励我市更多优秀的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申报,引导企业大力推动创新、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在申报条件设置上由正常运营5年放宽至正常运营3年;并且在申报对象中新增先进制造业、信息经济行业。二是统一评奖周期和奖励金额。参照《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延长了评奖周期,将“每年评定1次”改为“每两年评定一次”;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品牌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和《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市政府质量奖奖励金额由原《管理办法》的60万元家统一调整为50万元家。三是提高社会认可度,在审查表决部分,市评议组人员组成增加了上年度五十强企业代表或行业协会代表,共同参与评审表决,候选授奖组织需要更多企业认可才能成为获奖企业。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把关更严格。进一步提高申报门槛,在“申报条件”中新增企业信用、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安全生产、农业产品认证、纳税信用、建设信用及产品质量原因国外通报和退货等内容,在条件设置上要求更严格,从严申报政府质量奖。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程序更科学。一是部门参与评审,现行各级政府质量奖评审程序中,目前实行由质量管理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组进行审查的评审制度,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新增了部门评审部分,对部门参与评审工作进行了强化,规定市评审办组织市评审委成员单位、市信用中心对资料评审后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评审,根据评价结果计算部门评审得分,并记入评审总分。二是修改评审得分统计标准,新增了部门评审得分,市评审办根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及现场评审报告等各项评价结果,综合部门评审得分情况,计算评审总分,按得分高低提出候选授奖组织名单。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监督管理更规范。一是根据市纪委意见,市纪委不能直接参与各类评审监督工作,由市评委会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评审组成员与参评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二是进一步明确获奖组织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政府质量奖的严肃性。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获奖组织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事故的;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