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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管
通告
义乌市市属企业年报审计中介机构质量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办
义国资委发〔2018〕94号
2018-12-19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18-12-27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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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属国有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提高企业财务审计工作质量,客观评价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平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义乌市国有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义国资局发〔2010〕8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通过公开招标入库并由市属国有企业聘用的国有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质量评价。
第三条 对中介机构的质量评价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不干预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的原则。
第四条 审计质量评价小组:由国资委聘请相关专家,要求具有注册会计师职称,人数不少于3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工作的时效性、审计内容的完整性、审计程序的规范性、审计依据的充分性、审计报告质量、审计沟通情况等六个方面。
审计工作的时效性将依据完成审计并报送审计报告的时间进行评价。审计内容完整性是指审计事项应当包括根据审计目的委托审计所涉及的全部事项,以及审计业务准则要求关注的所有事项,包括审计事项所涉及的企业资产范围、合并范围应当完整,没有遗漏。审计程序规范性是指中介机构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必须履行审计所需的各项程序,包括审计工作计划的制定、审计方案的实施、完成必要的审计抽样面、审计现场盘库、清点及认真做好审计工作底稿等等。审计依据充分性是指中介机构在实施审计业务时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报告质量将根据审计报告内容完整性、格式规范性等对审计报告文本质量进行评价。审计沟通情况将主要依据各事务所与国资委、企业之间的沟通情况进行评价。
审计质量评价采用百分制,各评价内容具体分值为:审计工作的时效性15分,审计内容的完整性10分,审计程序的规范性20分、审计依据的充分性20分,审计报告质量25分,审计沟通情况10分。
第六条 评价工作方式。
(一)审计中介机构向评审小组提交书面自评材料,自评内容主要针对上述六个方面的审计质量评价内容。
(二)评审小组审阅审计中介机构提供的自评材料、审计报告及工作底稿。原则上对每个审计项目随机抽取不低于20%的审计报告样本,集团合并财务审计报告为必评样本。
(三)评审小组根据需要到被审计企业和审计中介机构核实沟通有关评价内容。
(四)评审小组成员根据审查情况进行独立评分,各评审小组成员评分的平均值作为审计业务质量评价的最终得分。评审结束后评审小组向市国资委提交书面审计质量评价报告。
(五)市国资委就评价结果征求有关各方意见,确定并公布评价结果。
第七条 审计质量评价结果是市国资委决定是否保留其在库资格的重要条件,也是下一轮市属国企年报审计招投标选聘工作评标的内容之一。
市国资委根据评审小组对每个审计项目的质量评分,得出中介机构年度审计质量评价: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90分(含80分)之间为良好,70-80分(含70分)之间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年度内未承担市国资委系统内企业服务项目的中介机构不参加年度考核。
审计质量评价周期与招标周期同步,即三年为一轮。在符合下一轮投标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年度审计质量评价等次为优秀的中介机构,在下一轮招投标评审中的技术标评分加2分,一轮最多加6分;年度审计质量考核评价等次为良好的,在下一轮招投标评审中的技术标评分加1分,一轮最多加3分;合格的,不加分;年度考核评价等次1次不合格的,取消其下一轮国有企业年报审计投标资格。
第八条 市国资委按年度将考核评价结果向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通报。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