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残疾人创业补助实施细则
2024-06-17
发布时间:2018-12-05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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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义政发〔2016〕55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和“创业提升年”活动,落实“减证明”工作,更加方便残疾人办事,结合我市残疾人创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补助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义乌籍残疾人。
二、补助类型及标准
(一)创业扶持补助 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所需的场地(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等根据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创业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二)贷款贴息补助 对残疾人创办电商企业(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从银行取得贷款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含)贷款额的贴息补助。其他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从银行取得贷款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贷款额的贴息补助。贷款贴息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限;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三)社会保险补助 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予每人上年度缴费总额60%的补助。
三、规模条件及要求
(一)对申请创业扶持、贷款贴息补助的,经营场所须在本市辖区内,从事行业须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经营起始时间以营业执照注册、租赁合同(协议)签订日期为准,其规模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从事家禽或畜类养殖的,禽类年养殖量2000羽以上,畜类年养殖量20头以上,其养殖数以购买的票据、图片或视频等为准;
2、从事清洁水产养殖及水果、蔬菜、茶园、花卉、苗木等种植的,面积在5亩以上,其面积以租赁合同或协议为准;
3、从事个体加工、餐饮、电商、设计、文创、服务等行业的,投资额(不动产除外)在10000元以上,其投资额以实际的场所租金、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等累加计算为准。
(二)对申请社会保险补助的,已在人社部门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补助人员,不得重复申请;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另一方也为残疾人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助。初次创业的人员,不得申请当年度社会保险补助,次年申请社会保险补助按营业执照注册日期、租赁合同(协议)签订日期起计算。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凭本人残疾人证,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残联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义乌市残疾人创业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系统上无法查证的相关材料,如租赁合同(协议)、银行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借据)、支付银行利息等需提供原件。
(二)初审 受理申请的镇街残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基本情况进行实地核查,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当面告知理由;对拟确定为补助对象的,将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7天,出具审核意见,报送市残联。对申请人经营场所不在本镇街范围内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残联发函给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镇街残联,由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镇街残联负责实地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残联,由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残联进行公示。
(三)复核审批拨付 市残联对镇街残联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根据具体情况对申请补助对象进行实地抽查,符合条件的及时将补助款拨付到申请人市民卡。
五、监督管理
(一)镇街残联核查要求
镇街残联要结合各部门的信息数据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对跨区域的核查,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镇街残联要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及时反馈结果。核查时,需2名工作人员,其中1名为残疾人专职委员,另1名为正式编制工作人员,核查资料须注明核查人及核查时间。《申请表》和公示须加盖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残联公章。
(二)有以下情形的不予补助:
1、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
2、营业执照出租、出借的;
3、非本人为主经营的;
4、失业登记的。
(三)对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
(一)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前文件规定内容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二)本细则由义乌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附件:1、义乌市残疾人创业补助申请表
2、函
3、实地核查情况反馈单
4、义乌市残疾人创业补助对象公示单
5、义乌市残疾人创业补助事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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