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18-264946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五公开”纳入办文办会等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 发布机构: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18〕10号

  • 成文日期:

    2018-02-0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公开”纳入办文办会等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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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2-05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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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政办发〔2018〕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提高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义乌市“五公开”纳入办文办会工作制度》、《义乌市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政府会议制度》、《义乌市政务公开政策解读制度》、《义乌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8日    

    

  义乌市“五公开”纳入办文办会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2号)精神和要求,深入推进行政机关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促进政务公开常态化,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落实“五公开”纳入办文办会工作制度。 

  一、落实到办文程序 

  (一)公文起草。行政机关拟制公文时,必须在公文拟稿单上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送审稿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公文,应当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部门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部门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市政府办公室可按审核规定要求其补充说明公开属性,对不按规定说明的,予以退文。 

  (二)公开审核。公文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规章制度及工作实际进行确定。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凡是定为“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文件,由办文机构负责做好登记建档工作,并注明理由,市政府办公室将进行随机抽查。 

  (三)公文公开。制发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加括号标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由制发部门将该公文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开,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公文,按照办理答复依申请公开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开。 

  二、落实到办会程序 

  (四)公开范围。涉及重大民生事项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全体会议、政府专题会议。政府部门涉及重大民生事项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专题会议。 

  (五)方案确定。议题提出单位在制定会议方案或办会处理单上,应提出是否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需要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的会议,要拟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及人员基本情况,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 

  (六)公开方式。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会议,应当通过电视(网络)直播、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新闻报道等方式予以公开。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或其他可以广泛公开的重要会议,行政机关应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三、全面深化推进五公开 

  (七)全面推进决策公开。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和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强政府决策透明度。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八)全面推进执行公开。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方案)确定的重要事项做好公开,尤其是公开重点改革任务、重要政策、重大项目的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根据工作进展公布取得成效、后续举措,听取公众意见建议,加强和改进工作,确保执行到位。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情况也要向社会公开,增强抓落实的执行力,推进执行公开。 

  (九)全面推进管理公开。按照“四张清单一张网”的要求,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共服务清单的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行政监管情况公开、民生资金等分配使用情况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规范公开行政机关设置、职能、办事程序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文件、会议,探索适应基层特点的标准化、规范化公开方式。 

  (十)全面推进服务公开。深化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发布办事指南,全面公开与政务服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网上办理程序和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等信息,并及时动态调整,确保线上线下内容准确一致。不断深化行政审批管理体制改革,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推进办理事项、办理条件、办理流程的统一化、标准化,努力推进全面实现“网上办事”。 

  (十一)全面推进结果公开。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落实情况,加大对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推进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公开,重点公开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方面事项,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增强结果公开的可信度,以工作实绩取信于民。 

  (十二)本制度由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义乌市社会公众代表列席市政府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决策公开,扩大社会公众参与,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社会公众代表应具备的条件及权利义务 

  (一)社会公众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本制度所称社会公众代表包括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代表、市民代表、媒体人士等人员。社会公众代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2.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 

  3.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二)社会公众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受邀公众代表有权在会议过程中对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但无表决权; 

  2.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受邀公众代表可就政策事项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向汇报人、方案拟订人提问,汇报人、拟订人应当回答; 

  3.受邀公众代表有权对会议的议定事项和议决结果办理情况进行监督; 

  4.受邀公众代表可于会后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对会议议题或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受邀公众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1. 受邀公众代表应准时进入会场并在指定席位就座,不迟到早退、无故缺席,自觉遵守会场纪律; 

  2.切实履行会议赋予的权利,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3.积极向所在单位、社区群众等进行宣传,支持和监督有关单位、人员贯彻执行会议作出的决定;对外宣传会议时必须实事求是; 

  4.遵守会议保密规定,对于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二、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的范围及审批 

  (一)会议范围 

  1.市政府会议除依法不得公开或者公开后不利于决策实施和社会稳定的议程外,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可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 

  2.对已决定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的市政府相关会议,可不再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 

  (二)会议审批 

  1.市政府办公室在拟订市政府会议方案时,应根据议题提交单位的意见提出会议是否公开、是否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及拟列席人员名单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 

  2.市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廉政会议、常务会议,拟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的,列席人员名额一般定为5—10人;市政府召开的其他专项工作会议,根据实际需要邀请有关方面公众代表列席,列席人员名额可结合实际酌情确定。 

  三、会议组织实施 

  (一)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社会公众代表的具体邀请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之前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镇街、新闻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做好衔接,及早确定落实受邀列席政府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名单。 

  (二)市政府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题及材料等信息通过适当方式通知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 

  (三)对社会公众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办公室应转交有关部门办理落实。有关部门应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社会公众代表,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各镇街、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应参照本制度制定实施办法。本制度由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义乌市政务公开政策解读制度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便于公众进一步理解和掌握政策内容,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与实效,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解读范围) 

  (一)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部门制定的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较强的政策文件等。  

  (四)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第三条 (解读原则) 

  (一)坚持“谁起草、谁解读、谁负责”原则。 

  (二)坚持政策“发布、解读、回应”三联动原则。 

  (三)坚持“政策文件、解读文本、解读机构、解读人及联系方式”同步五公开原则。 

  第四条 (工作流程) 

  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应当同步研究、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部门在起草政策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材料。其中,解读材料包括解读文本、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 

  (二)部门制订的政策文件,应将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主要领导审签,文件发布时,起草部门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在“中国义乌”政府门户网站部门信息公开专栏公开,鼓励采用多种渠道发布解读信息。 

  (三)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政策文件,或者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部门自行印发的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在报审政策文件相关材料时,应当将经本部门主要领导审定的解读材料作为附件,随同文件一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对解读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送请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批转市法制办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不予收文。 

  (四)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重要政策文件发布时,起草部门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一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办,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将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在“中国义乌”政府门户网站上同步发布、关联发布,方便公众查询。 

  (五)政策及解读文本应当自形成之日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义乌”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后,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进行解读。其中,涉及全市性重大民生问题、社会高度关注的政策措施,应当以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形式,及时进行全面解读发布,并同步报送“中国义乌”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第五条 (解读内容) 

  解读文本应当全面、准确、详尽,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策出台背景,包括依据、目的、政策变动说明等。 

  (二)政策制定过程,包括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情况说明。 

  (三)政策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主要措施、执行口径、重点条文详解、注意事项等。 

  (四)抽象概念、新名词、专业术语等解释。 

  (五)指定的解读机构、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六)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第六条 (解读形式) 

  解读形式可通过撰稿解读、在线访谈、政策问答、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除文字内容外,更多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展现,使解读信息更可视、可读、可感。 

  第七条 (解读渠道) 

  坚持把“中国义乌”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设立政策解读专栏。充分利用数字电视政务公开平台政策解读专栏进行视频音频解读,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用得上。统筹运用政府网站、市政府公报、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等发布政策文件解读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新闻网站、新兴媒体的作用,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 

  第八条 (解读回应) 

  解读单位应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及时研判政策发布后引发的舆情、媒体关注、突发事件等情况,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防止政策被误解误读。同时,解读单位要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期间出现的新情况、群众反映的新问题,并针对性地开展跟踪研究,必要时对政策进行研究修订。 

    第九条(保障措施)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策解读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并将政策解读工作纳入政务公开目标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监督。 

  市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办负责健全政策备案与解读比对监督检查机制,并定期开展检查通报。 

  市政府新闻办、网信办负责政策解读宣传和舆论引导的指导、培训等工作。 

   第十条(发布实施) 

      本办法由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义乌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市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基本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和“一事一审”原则。 

  第四条(机构职责) 

  各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成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单位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市保密局负责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五条(审查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以《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不予公开) 

  各公开责任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据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政府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机关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审查程序) 

  各公开责任单位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政府信息产生的部门(科室)提出公开属性,并注明理由(见附件1),送本单位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审查; 

  (二)保密审查工作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三)机关主管领导审核,决定是否公开。 

  (四)对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应及时上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市保密部门确定。(见附件2)。 

  不同公开责任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依法解密)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符合法定解密条件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夹密处理)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条(审查时限) 

  各公开责任单位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应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保密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保密审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各公开责任单位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保密审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 

  市保密局依法对全市各公开责任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 

  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发布实施) 

    本制度由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保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2义乌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doc


附件

附件1义乌市XX局公开保密审查表(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