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4-03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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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17〕105号)精神,结合新老政策衔接及我市实际情况,现草拟了《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18年4月13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我局医保处办公室,联系人骆云金,电话0579-59915107。
附件:《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义乌市人社局
2018年4月3日
附件: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印发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7〕1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参保缴费
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均应当参加大病保险。大病保险费由基本保费和选缴保费构成。
基本保费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筹资,我市原大病保险筹资已含个人缴费部分。政策调整后基本保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划转,2018年缴费标准为50元/人。
选缴保费每份100元,最多可缴纳3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由个人账户划转100元缴纳1份选缴保费;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再由个人账户划转200元缴纳2份选缴保费,未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人员可自愿选择缴纳1-2份选缴保费,由个人账户划转或自行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由个人自愿选择缴纳1-3份选缴保费。
对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持证重度残疾人、“三老人员”、持证精神病人及其他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大额补助的人员,由市财政全额补助缴纳选缴保费3份。
二、政策衔接
我市原大病保险设立政策待遇过渡期,时间截至2018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新老政策对比,按有利于参保人员的待遇标准执行,过渡期后执行金华市统一的大病保险政策。享受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人员,医保年度内合规费用未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部分,按我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报销结算,超出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部分,按金华市统一的大病保险待遇报销结算。
调整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每年新增划入个人账户100元,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每年再新增划入个人账户200元,用于大病保险选缴保费。
调整医保结算年度为自然年度,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7-12月份标准征收,小额参保人员为140元,大额参保人员为400元。今年下半年起付标准按年度减半确定,医保待遇按年度最高限额标准执行。
三、部门职责
(一)加强政策宣传,做好选缴保费。各镇街和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强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让群众理解大病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主动参保缴费,确保选缴保费选缴率不低于50%。及时动员患病群众缴纳选缴保费,提高自身的医疗保障水平,减少医疗费用负担。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财政保障。符合选缴保费补助的人员名单每年12月25日前,由民政、残联等职能部门确定并报医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做好大病保险政府出资部分和选缴保费补助部分等资金保障工作。
(三)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平稳运行。严格执行大病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做好和金华市大病保险基金管理的财务、业务等工作衔接,防范大病保险基金管理风险点,确保大病保险这项惠民制度安全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