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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05-15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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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坚持以市场导向和法治方式有效建立工业用地“供给-监管-退出”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的若干意见》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关于加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20条。
第一条明确了制定《意见》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明确了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市新增工业用地出让按照本意见执行,存量工业用地转让(含司法处置)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三条明确了《意见》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明确了《意见》的单位职责分工。
第五条明确了定期更新全市工业投资项目分行业准入控制指标的要求。
第六条明确了新增工业用地净地出让的要求。
第七条明确了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
第八条明确了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
第九条明确了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协议签订的要求。
第十条明确了新增工业用地项目开竣工管理的要求。
第十一条明确了2018年前出让工业用地存在的开竣工违约问题处理方式。
第十二条明确了新增工业用地复核验收办法和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明确了新增工业用地亩均税收考核办法和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明确了新增工业用地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和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明确了新增工业用地出租管理的要求。
第十六条明确了新增工业用地转让条件、司法拍卖管理及存量工业用地转让条件。
第十七条明确了低效工业用地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明确了“僵尸企业”处置政策。
第十九条明确了信息共享机制建设要求。
第二十条明确了《意见》的施行时间和负责解释部门。
三、适用范围
本市新增工业用地出让按照《意见》执行,存量工业用地转让(含司法处置)参照《意见》执行。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义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联系人:王谦 联系电话:85526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