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782000000/2018-264949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关于印发义乌市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试点实施方案与义乌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义政办发〔2018〕60号
2018-06-01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18-06-01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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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试点实施方案》《义乌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施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日
义乌市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和《浙江省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试点实施方案》精神,深入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以及我省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和我市“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目标,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试点工作(本方案以下简称试点工作)作为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重要内容,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基本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重点,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先导,推动项目法人单位项目信息有效归集、及时公开。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不予公开,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秘密坚决保守住。
明确主体,落实责任。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负责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并依法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主动公开项目信息。
(三)工作目标。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全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按照梳理事项、编制标准、规范流程、打造特色的工作思路,深入推进试点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考核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和规范,为全省、全国基层政务公开提供“义乌经验”、“义乌标准”。
二、主要任务
本方案所指重大建设项目,是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市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
(一)突出公开重点。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主要内容分别包括:
1.批准服务信息。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
2.批准结果信息。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涉河涉堤审批(含占用水域审批)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等。
3.招标投标信息。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
4.征收土地信息。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报备材料,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
5.重大设计变更信息。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
6.施工有关信息。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和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7.质量安全监督信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
8.竣工有关信息。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
各相关部门要参照以上内容,聚焦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建设项目,确定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重点,进一步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纳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不断加大公开力度。
(二)明确公开主体。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公开制作或保存的项目信息。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及有关要件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公开,征收土地信息由土地征收有关部门负责公开,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由批准单位负责公开,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
(三)拓展公开渠道。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官方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充分利用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共享和公开。推动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可公开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在信用网站公开。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项目法人单位可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四)强化公开时效。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有关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三、进度安排
(一)制定实施方案。市发改委对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于2018年6月5日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措施,梳理公开领域范围和公开事项,规范工作流程,按照“1+X”(即1个试点领域公开规范X个特色亮点规范)要求,完成试点标准编制,确保试点领域特色亮点标准不少于2个。
(二)全面组织实施。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牵头单位会同成员单位有力有序开展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2018年6底前,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考核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标准体系和规范。
(三)组织评估验收。2018年7月,市政府办公室对试点工作进行预评估,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根据预评结果进行整改,确保通过省政府办公厅评估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发改委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发挥牵头单位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工作力量和必要保障,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市场监管局要会同牵头单位做好重大建设项目领域信息公开标准的制订、发布、宣贯、实施全流程指导协调。金融办(信用办)做好重大建设项目领域信息和信用评价及结果运用。数管中心做好重大建设项目领域数据共享和技术支撑。财政局做好试点领域经费保障。各责任单位要对照“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事项公开任务清单”(见附件),配强配齐人员,明确分工,全力配合做好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汇报沟通。发改委要定期向省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获取各种支持;市场监管局要及时向省质监局汇报试点标准制定情况,确保“义乌标准”被省级部门采纳。建立每半月试点进展情况报送制度,牵头部门于每两周周四下班前将试点进展情况及特色亮点工作报送至市政府办公室。
(三)加强考核督查。将试点工作纳入改革专项考核。市府办会同督考办开展专项督查,对进度实行不定期通报,及时发现、研究、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对试点工作不配合、推诿扯皮、消极应对、影响试点进程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牵头单位:发改委
重点公开 信息主项 | 重点公开信息子项 | 责任单位 |
1.批准服务信息 | 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 | 由批准结果信息 单位负责公开 |
2.批准结果信息 | 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 | 发改委、经信委 |
节能审查意见 | 城管委(建设局)、 经信委 |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 | 规划局 |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 | 国土局 | |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 环保局 | |
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 | 城管委(建设局) | |
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 | 招标办 | |
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 | 水务局 | |
3.招标投标信息 |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 | 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委(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文广新局、行政执法局、 各项目招标人 |
4.征收土地信息 | 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国土局 |
5.重大设计变更信息 | 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 | 各项目主管部门 |
6.施工有关信息 | 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和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 各项目主管部门 |
7.质量安全监督信息 |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 | 城管委(建设局)、水务局、交通局 |
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 | 行政执法局 | |
8.竣工有关信息 | 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 | 城管委(建设局)、 水务局、交通局 |
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 | 各项目主管部门 |
义乌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浙江省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试点实施方案》等精神,深入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以及我省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和我市“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目标,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试点工作(本方案以下简称试点工作)作为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二) 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围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企业采购、农村产权交易、资源要素(排污权)交易等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梳理公开事项,细化公开内容。
强化标准引领。在省级标准体系和规范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标准体系和规范,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与政务服务标准化、“义网通办”改革目标有机融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不予公开。
注重以点带面。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深化试点工作,总结试点经验,制定标准,完善制度,提炼试点成果,突出亮点成效。在此基础上,以点带面,撬动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体制机制全面改革,实现整体工作有序推进。
(三)工作目标。在现有试点领域基础上,深化公开内容,细化公开标准,体现义乌特色,深入推进试点工作,全力打造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义乌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考核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和规范,在全省、全国推广。
二、主要任务
(一)突出公开重点。重点围绕以下9个重点领域,在省级部门统一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拓展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完善各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和公开规范。
1.住房保障领域。在项目建设方面,主要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包括建设计划任务量、计划项目信息、计划户型)、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包括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基本建成项目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在住房分配方面,主要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等信息。
3.矿业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出让公告公示、审批结果信息、项目信息等信息。
4.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意见征询、采购公告(含更正、澄清、答疑)、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公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履约验收公告和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罚)决定公告、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结果公告以及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公告等信息。
5.国有产权交易领域。主要公开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项目信息(含应披露信息)、转让价格、交易价格、相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等信息。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村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招投标各方主体违法违规处理结果等信息。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推荐或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渠道和方式等)、定标结果、投诉处理结果、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
7.国有企业采购领域。主要公开意见征询信息、采购公告(含更正、澄清、答疑公告)、采购结果和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罚)决定公告以及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公告等信息。
8.农村产权交易领域。主要公开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方案、交易公告(含澄清、更正、答疑公告)、成交公告、投诉处理决定公告、违法违规处理结果公告等信息。
9.资源要素(排污权)交易领域。主要公开挂牌公告、拍卖(竞价)公告、协议出让公告、澄清(更正、答疑)公告、成交公告、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合同公告、违法违规处理结果公告等信息。
(二)明确公开主体。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确定公开责任主体。涉及公共资源配置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违法违规处理(处罚)信息由相关实施处理(处罚)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开;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市场主体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征信管理部门分别公开。具体公开责任主体在各领域公开规范中予以明确。
(三)拓宽公开渠道。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第一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利用新媒体官方平台、新闻媒体、政务服务客户端等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其中,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关信息除在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公开外,应按规定在上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涉及农村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信息,应同时在相关街道、村进行公开。推动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
(四)强化公开时效。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当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市规范性文件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应依法依规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以应公开尽公开为原则,推动公开项目信息。
三、进度安排
(一)制定实施方案。城管委(建设局)、规划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对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结合各领域实际,于2018年6月5日前牵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措施,梳理公开领域范围和公开事项,规范工作流程,按照“1+X”(即1个试点领域公开规范X个特色亮点规范)要求,完成试点标准编制,确保每个领域特色亮点标准不少于2个。
(二)全面组织实施。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牵头单位会同成员单位有力有序开展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2018年6底前,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考核的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标准体系和规范。
(三)组织评估验收。2018年7月,市政府办公室对试点工作进行预评估,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根据预评结果进行整改,确保通过省政府办公厅评估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府办统筹协调试点工作,发改委、市经信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地税局)、环保局、城管委(建设局)、市规划局、交通局、农林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国资委、数管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金融办、国土局等部门和各镇街,根据分工明确目标和任务职责,协同推进,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抓好落实。城管委(建设局)、规划局、行政服务中心协助市政府办公室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加强对本领域成员单位的协调、监督和考核,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重点难点问题可提交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二)加强汇报沟通。试点牵头部门要定期向省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获取各种支持;市场监管局要及时向省质监局汇报试点标准制定情况,确保“义乌标准”被省级部门采纳;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牵头单位反馈试点工作推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每半月试点进展情况报送制度,各牵头部门于每两周周四下班前将试点进展情况及特色亮点工作报送至市政府办公室。
(三)加强考核督查。将试点工作纳入改革专项考核。市府办会同督考办开展专项督查,对进度实行不定期通报,及时发现、研究、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对试点工作不配合、推诿扯皮、消极应对、影响试点进程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