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2355345411A/2017-52630
市畜牧兽医局
义政办发〔2016〕51号
2017-08-17 00:00:00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18-06-14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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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市农业林业局、环保局
《义乌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规定(2016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市农业林业局、环保局《义乌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规定(2016修订)》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1日
义乌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规定
(2016修订)
为遏制畜禽养殖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义乌市环境功能区划》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重新制定本划分规定。
一、本次划分是根据《义乌市域总体规划(2013-2030)》,在科学调整区域环境容量和优化畜禽养殖布局、规模基础上,对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和畜禽养殖限养区(以下简称限养区)所做的重新规定。
二、禁养区是指对畜禽养殖实行严格禁止的区域,除本地农户自养自用(养殖规模为生猪不得超过5头,其他种类畜禽按相关规定换算)外,不得在禁养区范围内从事畜禽养殖。
限养区是指实施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实行畜禽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区域。
畜禽养殖是指从事猪、牛、羊、兔、鸡、鸭、鹅、肉鸽等家畜、家禽人工饲养的活动,不包括经批准登记的信鸽养殖及犬类等家庭宠物养殖。
三、禁养区范围:
(一)主城区8个街道所辖范围;
(二)各镇建成区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2公里,其它风向500米所围成的区域;
(三)已建设的农村社区(行政村)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500米,其它风向300米所围成的区域;
(四)八都水库、巧溪水库、东塘水库、柏峰水库、枫坑水库、卫星水库、龙门脚水库、岩口水库、长堰水库等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五)义乌江、大陈江、南江、洪巡溪、航慈溪、吴溪、铜溪等义乌市级及以上河道两侧红线外100米范围;
(六)双林风景区、德胜岩风景区、朱丹溪陵园、华溪森林公园、望道森林公园等义乌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生态景观控制区域;
(七)义乌市级及以上各文物和历史遗迹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2公里,其它风向500米所围成的区域;
(八)阳光大道、四海大道、五洲大道、上佛公路、稠义公路、稠佛公路、03省道、37省道等义乌市域范围内主要交通干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区域;
(九)其他保护区域:法律法规明确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四、限养区范围:全市禁养区以外的所有区域。
五、禁养区范围内违法从事畜禽养殖行为的,由所在镇街牵头实施关停。
六、限养区内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如遇特殊原因须新建扩建的,须经市政府审批同意。限养区内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排放的污染物应符合《浙江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规定的控制标准,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七、本规定由义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原《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农业局<义乌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规定>的通知》(义政办发〔2013〕111号)文件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