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18-212074

  •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旅游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义乌市旅游业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18〕80号

  • 成文日期:

    2018-07-1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1-2018-0008

  • 信息有效性:

    废止

【已废止】关于印发义乌市旅游业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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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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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旅游业财政扶持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旅游业财政扶持办法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56号)和《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国国际商务旅游目的地的实施意见》精神(义政发〔2015〕45号),本着“政府主导、社会主体、市场运作、政策推动、突出重点、注重绩效”思路,特修订本办法。

  一、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0万的旅游发展资金(其中旅游宣传推广的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主要用于旅游项目建设补助、各种旅游业态培育扶持、组团旅游奖励和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发改、民政、财政、城市管理委、规划、交通、文广新(体育)、水务、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每年在安排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时,应统筹考虑旅游业的发展需求,每年选择一批旅游项目予以支持。同时,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有关政策,共同做好旅游项目的申报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省财政对我市旅游发展的投入。

  二、支持鼓励加强旅游项目的谋划

  1.对在投资开发旅游项目前期,委托具有乙级以上旅游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旅游项目策划和规划编制,项目立项实施的,按其实际支出的策划规划编制费用的8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2.对新引进旅游开发项目建设用地,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安排。对重大旅游项目,发改、国土、旅游会展等部门,要积极争取省重大产业项目。

  3.对实际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

  三、扶持旅游企业做大做强

  1.对通过国家AAA、AAAA、AAAAA级评定的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和500万元奖励。

  2.对新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浙江省银鼎级、金鼎级的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银树叶级、金树叶级的绿色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3.对新评定为四星、五星级的旅行社,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

  四、大力支持组团旅游

  对组织或接待市外旅游团队到义乌国际商贸城等推荐景区景点旅游且注册地在义乌的旅行社,根据其年度团队游客累计总人次排名,给予竞争性奖励。年度排名中,游客累计总人次前8名且超出基数(含)的旅行社,第1-8名分别给予15万元、12万元、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第1-2名基数为10000人次,其中在义住宿500人次以上;第3-8名基数为2000人次,其中在义住宿200人次以上。年度游客累计总人次及住宿人次达不到基数要求的不予奖励。

  五、鼓励发展特色乡村旅游

  1.创建成为浙江省A、AA、AAA级景区村庄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2.经市旅游部门确认,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乡村旅游项目,在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后,一次性给予旅游基础配套设施投资额30%的补助,单个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

  六、鼓励发展旅游与其他产业融合

  通过国家级、省级各类产业融合的旅游示范基地评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七、附则

  1.以上奖励(补助)政策实行申报制。符合条件的向市旅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报,经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兑现。

  2.同一项目(同一依据)的奖励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市级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3. 本办法中旅游企业是指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星级饭店、绿色旅游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酒店和经市有关部门、镇街立项的旅游项目单位。

  4.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而受到有关部门查处和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以及不按规定缴纳税费和不如实上报统计报表的企业,取消当年度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

  项目申报单位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已经批准拨付奖励补助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全额收回奖励补助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今后三年的申报资格。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奖补资金的,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原有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