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义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征求《义乌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

发布时间:2018-07-11 08:44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2018年7月5日,市消安委办公室向市级相关部门和各镇街征求修改意见,共收集各类反馈意见函18条,其中无意见函14条,有意见函4条,采纳3条,部分采纳1条,并作了相应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了现在的《实施意见》。

附件:1.各部门反馈意见汇总表

义乌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8年7月11日


附件1

各部门反馈意见汇总表

(征求意见时间 2017年7月5日)

序号

部门

名称

原文

反馈意见

修改

1

经信委

第十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积极支持工业重大火灾隐患改造项目、消防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督促企业开展转型升级、优化改造提升。

无意见

2

教育局

第十一条 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负责由教育部门审批的办学、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内容,每学期开展消防安全主题教育活动。

无意见

3

科技局

第十二条 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同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引导社会和企业增加对消防科技研发资金的投入,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无意见

4

司法局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律师事务所、公正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5内容。

无意见

5

财政局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律师事务所、公正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无意见

6

城管委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会同消防部门,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使用违法行为。

建议将第二十一条中的“依法查处燃气使用违法行为”删除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会同消防部门,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

交通局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无意见

8

商务局

第二十三条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流通企业和加油站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加强储备粮储存环节、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内粮食仓储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

建议将实施意见中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储备粮储存环节、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内粮食仓储设施、设备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商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储备粮储存环节、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内粮食仓储设施、设备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9

文广新局

第二十四条 文化部门(包含文物管理、体育)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站)等文化单位和文化活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本部门审批的办学、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调有关部门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负责加强公共体育场馆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大型体育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

无意见

10

国资委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协助配合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督促指导监管企业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无意见

11

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被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责令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变更或注(吊)销营业执照。促进商品交易市场主办单位依法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对消防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查处消防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负责充电设备安全性能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产品质量,确保充电安全。

1.“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两个表述不正确。建议修改为:市场监督部门负责依法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2.“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建议修改为“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

3.“负责充电设备安全性能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产品质量,确保充电安全。”表述不正确。建议删除该表述。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被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责令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变更或注(吊)销营业执照。促进商品交易市场主办单位依法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对消防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查处消防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2

执法局

第二十九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智慧城管”内容,负责违反城镇规划、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

无意见

13

旅展委

第三十条 旅游部门负责监督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旅游度假区、旅游星级饭店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浙江省银宿级以上民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建议修改为:旅游部门负责监督A级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的消防安全管理,配合相关部门、镇街、管委会指导旅游度假区、浙江省银宿级以上民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旅游部门负责监督A级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的消防安全管理,配合相关部门、镇街、管委会指导旅游度假区、浙江省银宿级以上民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4

农林局

第三十二条 林业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森林消防安全管理。

无意见

15

邮政管理局

第三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指导、督促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无意见

16

供电公司

第三十五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力设施,及时进行处理。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督促电力企业加强居民表后服务,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无意见

17

金融办

第三十六条 金融监管部门按各自职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未设立监管机构的由金融主管部门负责)。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无意见

18

气象局

第三十九条 气象、水利、地震部门负责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部门。

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