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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征求《义乌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7-05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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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消安委起草了《义乌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征求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18年7月9日17点前将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反馈,如无意见也请反馈。联系电话:89059594;传真:89059712。


义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5日


义乌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义乌市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52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消防安全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现结合义乌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1. 全面负责辖区消防工作,定期召开常务会议、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分析形势、部署工作,经常性开展政务督查、工作检查,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职责。

2. 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3. 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或为民办实事工程;推进“智慧消防”建设,推广火灾智能预警、远程监控、智慧用水等火灾技防手段。鼓励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

4. 每半年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开展城市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5. 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加强消防组织建设,组建专业应急处置队伍, 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相关保障。

6. 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有计划地建设消防体验教育培训基地,开展消防安全体验活动,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1. 全面负责辖区消防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立负责消防安全的专门组织,落实专人负责消防工作, 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2. 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3. 部署消防安全整治,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整合现有宣传教育资源,建立消防安全宣传体验培训场所,开展经常性、体验式宣传教育。

4.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指导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不断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履行第1、3、4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五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实施意见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实行地方政府领导消防安全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1.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辖区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把消防工作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安排资金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依法领导和组织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领导辖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组织消防工作检查、考核,加强消防监管队伍建设。

2. 各级政府消防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开展相关工作,制定贯彻落实上级及本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领导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消防工作检查、考核,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组织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开展火灾事故责任追究。

3. 各级政府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组织分管范围贯彻执行上级及本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统筹推进分管范围消防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消防问题;组织分管范围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组织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

第三章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消防部门对全市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1. 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明确本行业领域内的监管对象,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2. 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3. 在行政审批事项中,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依法予以处理。

4. 在履行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时,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积极支持工业重大火灾隐患改造项目、消防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督促企业开展转型升级、优化改造提升。

第十一条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负责由教育部门审批的办学、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内容,每学期开展消防安全主题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同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引导社会和企业增加对消防科技研发资金的投入,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第十三条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寺院、宫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消防管理,督促整改隐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消防部门要落实对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对相关行业系统、社会单位的消防业务培训、指导工作,依法制定消防专项规划。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

第十五条民政部门负责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居(村)委会做好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负责公安、专职、志愿消防组织参加灭火、抢险救援行动中牺牲或致残人员的依法褒扬抚恤工作。

第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律师事务所、公正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部门审批或管理行业的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

第十九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办理消防站和政府专职队营房的建设用地手续,依法查处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用地行为。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

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会同消防部门,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使用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流通企业和加油站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加强储备粮储存环节、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内粮食仓储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文化部门(包含文物管理、体育)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站)等文化单位和文化活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本部门审批的办学、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调有关部门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负责加强公共体育场馆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大型体育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协助配合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督促指导监管企业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被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责令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变更或注(吊)销营业执照。促进商品交易市场主办单位依法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对消防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查处消防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负责充电设备安全性能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产品质量,确保充电安全。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职责范围内工矿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督促相关方做好消防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智慧城管”内容,负责违反城镇规划、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

第三十条旅游部门负责监督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旅游度假区、旅游星级饭店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浙江省银宿级以上民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人防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林业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森林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农业和农村工作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容,指导督促农家乐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邮政管理部门指导、督促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力设施,及时进行处理。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督促电力企业加强居民表后服务,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第三十六条金融监管部门按各自职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未设立监管机构的由金融主管部门负责)。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第三十七条农业、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第三十八条互联网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门负责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第三十九条气象、水利、地震部门负责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部门。

第四十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负责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四章社会单位的主体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十一条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原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十二条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同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确保消防设施、器材保持完好有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建立消防户籍化管理档案,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定期向当地明确的本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管理主体,报告日常消防管理工作情况。火灾高危单位还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安装并接入城市远程监控系统。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也要安装城市远程监控系统,并接入政府统一的公共平台。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消防违法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消防部门等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要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要提供合法的建筑物,不得将场所出租给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产权单位与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在订立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十五条市属国有企业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要发挥表率作用,建立健全内部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工作机构人员配置,落实消防安全资金保障,规上以上企业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等应急力量,全面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章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第四十六条消防安全责任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原则,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开展消防工作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每年对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各级干部主管部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

第四十八条定期开展消防工作督查、检查。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务督查内容,定期对年度消防工作重要任务、政府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和影响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解决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并将督促检查结果纳入各级各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日常检查内容,及时检查阶段性消防工作重要任务落实情况。

第四十九条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通报制度,定期对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检查督查情况等内容进行通报,指出存在问题,督促进行整改,并跟踪问效。

第五十条建立完善消防工作约谈制度,对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亡人火灾事故、未及时消除重大火灾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消防工作任务等行为,及时约谈相关单位和人员,明确工作要求、整改意见和完成时限。

第五十一条建立完善消防工作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区域性火灾隐患、短期内连续发生亡人火灾事故和有影响的火灾事故、督查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和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不达标等情形,及时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到位。

第五十二条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建立健全日常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第五十三条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五十四条行政区域内发生亡人火灾事故和有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时,政府和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火灾现场,联动社会力量,组织调动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并做好善后工作,视情召开事故教训现场会。

第五十五条有权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按规定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对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可以授权或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对于其他火灾事故,授权或委托消防部门组织调查。

第五十六条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十九条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具体标准由公安消防部门确定。

第六十条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