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782000000/2018-264952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关于印发《政务公开试点工作总则(试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试行)》和《政务公开查阅场所建设及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头文〔2018〕68号
2018-08-02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18-08-02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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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务公开试点工作总则(试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试行)》和《政务公开查阅场所建设及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编制了《政务公开工作总则(试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试行)》和《政务公开查阅场所建设及管理规范(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各单位特别是承担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国家试点工作任务的政府部门,要对照上述试点工作标准和规范,认真贯彻施行,并进一步探索、实践和完善,为推进我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动形成基层政务公开国家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提供经验和做法。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9日
政务公开工作总则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政务公开基本原则、职责、总体要求、公开事项、公开方式、公开年报、监督保障与责任追究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义乌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
2 基本原则
政务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应公开、尽公开。
——公开及时,内容准确,信息完整,高效便民。
3 职责
3.1 市人民政府
义乌市人民政府是全市政务公开的决策和领导机构,按照省、市两级人民政府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负责:
——组建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编制政务公开规划、政策和工作要求;
——保障资源,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
——组织监督检查和评价改进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编制本行政区域政务公开年度报告;
——向省、市两级人民政府汇报工作。
3.2 各行政部门
各行政部门政务公开基本职责:
——编制和公开本部门及主管的相关领域政务公开清单、方案、目录和指南,并及时维护更新;
——承办本部门相关政务公开事宜;
——指导、监督镇(街)、村及其他授权组织的相关政务公开工作;
——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年度报告;
——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规定的与政务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3.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基本职责:
——编制和公开本镇、街道政务公开清单、方案、目录和指南,并及时维护更新;
——承办本镇、街道相关政务公开事宜;
——指导、监督村的相关村务公开工作;
——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年度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规定的与政务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3.4 依法授权的行政组织
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政务公开基本职责:
——全面落实政务公开规定,接受主管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及时、准确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做好政务公开事项的宣传和信息反馈工作。
4 总体要求
4.1 公开事项要求
各行政机关应制定并公开政务公开清单,清单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依据、应公开的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事项名称应统一,由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义乌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发布。清单格式参照附录A。
4.2 公开内容要求
各行政机关应制定相应的规范和公开指南,保障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类规范的制定可参照上级或同级的政务公开相关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可纳入“最多跑一次”的,还应满足《政务办事“最多跑一次”》相关标准要求,编写规则可参照ZJGK 1002—2018。
4.3 公开时限要求
各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政务公开清单时限要求及时公开政务信息,最长不超过信息产生或变更的20个工作日;属日常性工作的,应定期公开;属阶段性工作的,应按照工作进度逐段公开;属临时性工作的,应随时公开。
4.4 公开方式要求
4.4.1 平台
4.4.1.1 各行政机关应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政务公开专栏,网站基本组成要素应包含公开目录、公开依据、公开指南、依申请公开渠道、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项目。
4.4.1.2 各行政机关网站信息发布应与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协同。功能可用,链接有效,发布信息及时。
4.4.1.3 政务公开事项编码应统一,由义乌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并发布。
4.4.2 现场
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档案局和市图书馆设立政务公开查阅中心,在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设立政务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查阅场所应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保障安全和政务公开工作,应有统一标识,设置政务公开栏,及时张贴政务公开信息。具体要求参见ZJGK-YW1003-2018。
4.5 公开主体要求
4.5.1 机构
各行政机关应按要求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组织制定相关规范,培训工作人员,向群众介绍政务公开,对群众负责,受群众监督。
4.5.2 人员
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客观公正,熟悉基层实际,业务熟练,服务文明。
4.6 工作机制
4.6.1 各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五公开”纳入办文办会工作制度,在草拟公文、制定会议方案和政务活动时,要明确公开属性,对确定为不予公开的信息要注明理由。对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信息生成后应即时在政务公开平台予以公开。
4.6.2 各行政机关要健全政务公开信息主动发布机制,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要事先与相关部门沟通确认,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一致。
4.6.3 各行政机关要建立政策解读制度,重要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要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介绍政策出台背景、政策制定过程、政策主要内容等,让公众及时知晓、理解政策,加强解疑释惑。
4.6.4 各行政机关要健全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明确舆情回应责任,通过网上发布信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及时予以回应,发布权威信息,引导公众理解、支持和配合政府工作。
4.6.5 各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政府会议制度,除依法不得公开或者公开后不利于决策实施和社会稳定的事项外,可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对已决定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会议,可不再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
4.6.6 各行政机关要健全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应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和“一事一审”原则,严格审查程序,公开政务内容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个人隐私。
4.6.7 各行政机关要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在政务公开查阅场所设立集中受理窗口,完善网上受理平台,规范受理及答复程序。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制作或获取的信息,由市府办分办给相关部门提出答复意见并提供相关信息;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予以答复;对重大敏感事项,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会商。对可以让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相关部门要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公开。
4.6.8 各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作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否则,不得印发或提交审议。
4.6.9 各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举报投诉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5 公开事项
5.1 主动公开
5.1.1 决策公开
5.1.1.1 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决策方案、重大决策意见征集与意见采纳情况,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5.1.1.2 决策机构应通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形式,保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主要方法包括:
——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
——对决策事项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
——对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
——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方案经合法性审查后,由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5.1.1.3 决策作出后,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
5.1.2 执行公开
5.1.2.1 各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重点改革任务、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项目的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
5.1.2.2 应根据工作进展公开取得成效、后续举措,听取公众意见建议,对公众意见建议予以回复,对存在问题及时改进。
5.1.2.3 公开各行政机关在督查和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5.1.2.4 公开工作人员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责情况。
5.1.3 管理公开
5.1.3.1 制定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依法向社会公布职权名称、内容、行使主体和法律依据,清单应动态调整,及时公开。
5.1.3.2 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裁量标准、执行规范。建立统一标准的行政权力网上运行信息系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全流程网上办理,权力运行全程网上留痕、网上公示。
5.1.3.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公开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扶贫救灾、市政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义务教育、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监管信息。
5.1.3.4 加强财政预决算及执行情况、“三公”经费情况公开。全过程公开财政专项资金,特别是民生资金的管理、分配、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5.1.3.5 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5.1.3.6 有关项目审批、指标分配、发证验照、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等情况。
5.1.4 服务公开
5.1.4.1 各行政机关应全面梳理服务事项,编制办事指南,现场和网站向社会公开。
5.1.4.2 全面公开审批事项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联系方式及投诉渠道等内容,提供格式文本、示范文本等电子文档下载和查询服务。
5.1.4.3 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开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
5.1.4.4 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指南,编制公开服务事项目录,制定具体办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提供公共服务应公开。
5.1.5 结果公开
5.1.5.1 各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特别是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
5.1.5.2 公开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十大民生实事”、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重点公开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方面事项。
5.1.5.3 建立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运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鉴定、社情民意调查等方式,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增强结果公开的可信度。
注:义乌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流程图见附录B。
5.2 依申请公开事项
5.2.1 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据行政权力清单、部门责任清单,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公众普遍关注的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公开。
5.2.2 各行政机关应按照《义乌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制定并公开《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按上述文件的要求,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并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不能公开的,应说明理由。《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可参照《政务办事“最多跑一次”》的相关标准。
5.2.3 各政务公开平台应畅通申请渠道,在网上依申请公开平台的基础上,开设集中受理点、信函、传真等多种受理方式。对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发现的依法行政方面问题,发现部门要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工作建议。
5.2.4 各行政机关定期分析依申请公开情况,对公众申请较为集中的政府信息,可以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列入主动公开事项。
注:义乌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流程图见附录C。
5.3 不予公开事项
5.3.1 应建立政务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规范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5.3.2 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过程性信息;
——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内部管理信息;
——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信访、举报或咨询类事项;
——档案信息;
——工作秘密;
——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注:具体可参见《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试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
6 主动公开方式
6.1 形式
主动公开形式包括:
——政府公报;
——政府网站;
——电子触摸屏、显示屏;
——政务电视;
——政务公开查阅场所;
——政府服务、监督热线电话(96150热线);
——新闻发布会;
——新闻传媒;
——宣传资料;
——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形式。
6.2 运用
6.2.1 媒体公开
政府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措施、组织机构、办事程序等事项,宜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官方微信、微博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6.2.2 会议公开
对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各种会议,宜采取邀请有关人员和新闻记者旁听的形式予以公开。
6.2.3 载体公开
对涉及范围广、时效长、内容较为固定的事项,宜采取设便于群众观看的政务公开栏、印发宣传资料、办事手册和张榜公布、出示公告等形式公开。
6.2.4 窗口公开
对政策性强、办理环节较多的事项,各受理单位服务窗口应增设公开解答服务。
7 公开年报
7.1 各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7.2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8 监督保障与责任追究
8.1 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等监督保障机制。
8.2 各行政机关应制定政务公开举报投诉制度,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义乌市)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和96150电话热线统一受理全市政务公开举报投诉工作的基础上,可以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投诉窗口、意见簿、监督信箱等方式,畅通群众诉求渠道,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监督。
8.3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有权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8.4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范,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公开属于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本单位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故意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在提供政府信息时,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对投诉、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不按规定向市政务公开查阅中心及时报送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资料的;
——违反本规范的其他行为。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规范性附录) 基层政务公开清单格式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依据 | 公开内容 | “五公开”环节 | 公开 主体 | 公开 类别 | 公开 时限 | 公开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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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 事项 | 是否纳入“最多跑一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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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五公开”环节中请注明某事项对应的“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环节。
注2:公开类别中请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根据实际公开情况填写其中一种。
注3:公开方式,请明确具体公开方式,根据实际公开情况填写一种或多种,可参见6.1节中的公开形式和6.2节中媒体、会议、载体、窗口中包括的公开方式。
义乌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流程图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依申请公开工作基本原则、工作内容、监督保障等工作事项。
本规范适用于义乌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政府信息
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3.2
信息公开申请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注:义乌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见附录A。
4 基本原则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a) 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b) 先审查、后公开;
c) 谁公开、谁负责;
d) 一事一申请;
e) 公正公平、真实准确、及时便民;
f) 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
5 工作内容
5.1 受理
5.1.1 受理机构及职责
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指定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在市政务公开平台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内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受理信息依申请公开机构为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各镇街、各部门受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机构原则上为办公室。
各行政机关要确定1名负责人和1名专门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在本行政机关设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档案馆、图书馆等市级政务公开查阅中心在收到涉及其他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后应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对接,做好相关信息登记转送,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服务便利。
5.1.2 受理方式
受理方式如下:
a) 网上申请受理:申请人可进入“中国·义乌”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义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书见附录B。网上依申请公开受理系统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将即时通过短信方式自动推送受理信息至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提醒及时查看办理;
b) 信函申请受理。申请人可通过快递寄送方式提出申请,需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申请受理部门,申请书见附录C。受理部门收发室应及时将信件转送至依申请公开办理人员;
c) 传真申请受理。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d) 当面申请受理。申请人可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部门,当面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部门代为填写申请书,并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收件回执。回执见附录D。
5.1.3 受理时间的确定
受理时间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a) 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的,受理时间以在政务公开平台网上申请提交成功的时间为准;
b) 通过信函形式提交申请的,受理时间以受理机构签收信函的时间为准,
c) 通过传真形式提交申请的,受理时间以确认传真收到的时间为准;
d) 通过当面申请的,受理时间以申请书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5.2 办理
5.2.1 登记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即时登记。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原则上都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不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受理机构应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5.2.2 申请书审查
5.2.2.1 形式要件审查
受理机构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每份申请表是否一事一申请。若申请内容描述不清,应书面告知申请方补正信息。告知书见附录E。
5.2.2.2 实质内容审查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受理机构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受理机构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征求函见附录F。
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受理机构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受理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5.2.3 分办协办意见
市政府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由具体部门承办的,将分办给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答复意见(需加盖公章)并提供相关信息;行政机关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可向相关部门提出协办意见,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协助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并提出是否公开意见。各分办协办受理部门应当依职责分工准备答复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按时限要求报送主办部门进行汇总。对分办、协办分工有不同意见时,应及时告知主办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办单、分办单见附录G、附录H。
5.2.4 集体会商
行政机关受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疑难案件及问题,经自行组织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提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进行集体会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协商研究疑难案件及问题的定性,提出指导性处理意见,提高依申请公开案件办理的质量。依申请公开集体会商申请表见附录I。
5.3 答复
5.3.1 答复的期限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同意,延期审批表见附录J,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见附录K。
经审查后,需申请方补正或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补正时间和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受理期限内。
5.3.2 分类答复情况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并进行分类处理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a) 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b)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c)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d)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尽检索责任并告知申请人。
e) 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f) 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g) 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公开部分的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h) 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注:答复涉及的答复书、告知书等见附录L-附录T。
5.3.3 答复书送审流程
市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答复书送审流程:受理人拟定答复告知书→分管负责人审核→市府办文字审核→市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市府办签发。各行政部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送审流程可参照该流程执行。
5.3.4 答复的形式
行政机关答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6 监督和保障
6.1费用收取
各行政机关免费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6.2考核评议
将依申请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目标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并针对依申请公开答复时限、是否存在公开超期、敷衍、推诿答复,是否规定定期对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公开,是否存在因申请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被确认违法或撤销的,以及投诉举报等情况组织考核监督。
6.3责任追究
违反本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 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b)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c)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d)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e) 违反国务院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6.4申请人权利义务
6.4.1不准确信息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部门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部门应当予以更正。部门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6.4.2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6.4.3行政复议、诉讼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义乌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
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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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对没有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有误的信息将不作回复。
2、申请表内容应真实有效,同时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为提高处理效率,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并尽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我市行政机关收到政务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须经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补正、征询第三方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附 录 A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信息 | 公 民 | 姓名 | 工作单位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联系地址 | |||||||||
电子邮箱 | |||||||||
法 人/ 其他组织 |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营业执照信息 |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邮寄地址 | |||||||||
电子邮箱 | |||||||||
申 请 时 间 | |||||||||
所需信息情况 | 受理机关名称 | ||||||||
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描述) | |||||||||
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单选) | □邮寄 □电子邮件 □当面领取 □现场阅读、抄录 | ||||||||
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 类型:□自身生产的需要 □自身生活的需要 □其他 □自身科研的需要 □查验自身信息 | ||||||||
具体用途: | |||||||||
特别声明:本人承诺本表格所填写的各项内容均准确无误,愿意承担可能出现的有关法律责任。 申请人(单位)签名(盖章): | |||||||||
【填表说明】
1.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书应填写完整,对申请人信息中没有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有误的将不作回复;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为方便查询与确认,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具体、明确,并尽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文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收件回执
NO.001
:
你(单位)向本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材料已收悉。
收到材料:
申请人(签字):
联系电话:
单 位 公 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收件回执
NO.001
:
你(单位)向本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材料已收悉。
收到材料:
申请人(签字):
联系电话:
单 位 公 章
年 月 日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
补正( 年)第 号
××××××:
你(单位)提出的“ ”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已于 ××××年××月××日收悉。
经查,你(单位)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本机关据此难以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请你(单位)在××××年××月××日前予以补正:
1、提交所需信息的明确内容描述;
2、(或)提供所需信息是用于与你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合理性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或)根据“一事一申请”原则,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公开项目,请明确唯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自本机关作出本告知书之日起至收到你补正申请之日止的期间,不计入本机关作出答复的期限。逾期不补正的,本机关将按照逾期不提交补证材料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告知
单 位 公 章
年 月 日
补正材料提交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
( 年)第 号
(被征询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详见附件)。由于本单位对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涉及你单位商业秘密,公开后可能损害你单位的合法权益。(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涉及你的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你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向你(单位)征询是否同意本单位向申请人公开该政府信息,并请将书面回复意见邮寄至:(征询单位名称及地址),邮政编码: 。
如果你(单位)在收到本征询函之后7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答复,则视为你(单位)不同意向申请人公开上述政府信息。
附件: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或申请内容摘要
单 位 公 章
年 月 日
( 联系电话: )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办单
公开申请协字〔 年〕第 号
: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 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件附后),请您单位协助查询该申请涉及的内容,查询情况及是否公开的建议请加盖公章后于 年 月 日前函告我单位。查询获取的信息事项内容请一并提供。
单 位 公 章
年 月 日
( 联系电话: )
附 录 F
(规范性附录)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分办单
公开申请分字〔 年〕第 号
: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 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件附后),请您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拟制该申请的初步答复意见,加盖公章后于 年 月 日前函告我单位。该申请涉及您单位的信息事项内容请一并提供。
单 位 公 章
年 月 日
( 联系电话: )
附 录 G
(规范性附录)
义乌市依申请公开集体会商申请表
提请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议题名称 | |||
提请时间 | |||
协调情况 | |||
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 |||
汇报单位 | 汇报人 | ||
参加单位 | |||
备注 |
附 录 H
(规范性附录)
政府信息公开延期审批表
申请人 | |
审批事项 | 延长答复期限 |
提请审批的理由及依据 |
因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疑难、复杂,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内作出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延长答复期限15个工作日。妥否,请批示?
|
承办人员: | |
年 月 日 |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负责人意见 |
|
年 月 日 | |
备 注 |
附 录 I
(规范性附录)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
延期告知( 年)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要求公开
的申请。
现由于 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负责人同意,现延长答复期限十五个工作日,将延期至 年 月 日前作出答复。
特此告知。
单 位 公 章
年 月 日
( 联系电话: )
附 录 J
(规范性附录)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信息依申请提供型)
公开答复( 年)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要求公开
的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单位现将你所申请的信息提供给你(见附件)。
附件:
特此答复。
单 位 公 章
年 月 日
( 联系电话: )
附 录 K
(规范性附录)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已主动公开型)
公开答复( 年)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要求公开
的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请你到 网站查询,网址为 。
特此答复。
单 位 公 章
年 月 日
( 联系电话: )
附 录 L
(规范性附录)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予公开型)
公开答复( 年)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要求公开
的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属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相关文件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
如你认为本答复书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答复。
单 位 公 章
年 月 日
( 联系电话: )
注:不予公开的具体情形,可参考以下内容(供选择):
1.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因涉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经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
3.因涉及第三方的个人隐私,经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
4.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政府信息;
5.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及正在调查、讨论、研究、审查、处理中的过程性信息;
6.你(单位)申请的政府信息不是现有的,需要行政机关收集、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或需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搜集)。
7.要求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
8.要求提供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的案卷材料。
9.经查,你(单位)申请的政府信息与你(单位)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联。
10.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具体为 。
附 录 M
(规范性附录)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信息不存在型)
公开答复( 年)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要求公开
的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如认为本答复书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答复。
单 位 公 章
年 月 日
( 联系电话: )
附 录 N
(规范性附录)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型)
公开答复( 年)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要求公开
的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内容,本机关未制作,也未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再加上以下文字)请你们向
咨询,联系电话: 。
如认为本答复书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答复。
单 位 公 章
年 月 日
( 联系电话: )
附 录 O
(规范性附录)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部分公开型)
公开答复( 年)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要求公开
的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 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单位现将该部分政府信息提供给你。
另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 (指不予公开的部分内容) 属于 (不予公开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相关文件规定,对于该部分政府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
如你认为本答复书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答复。
单 位 公 章
年 月 日
( 联系电话: )
注:不予公开的具体情形,可参考以下内容(供选择):
1.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因涉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经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
3.因涉及第三方的个人隐私,经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
4.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政府信息;
5.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及正在调查、讨论、研究、审查、处理中的过程性信息;
6.要求提供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的案卷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具体为 。
附 录 P
(规范性附录)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信访型)
告知书( 年)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出的关于
的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内容属于信访事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相关文件规定,请你通过相应的法定途径提出。
如你认为本答复书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单 位 公 章
年 月 日
( 联系电话: )
附 录 Q
(规范性附录)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信息依申请提供型)
(信息当面提供型)
公开答复( 年)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要求公开
的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单位现将你所申请的信息当面提供给你,请核对、签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材料领取清单”。
特此答复。
单 位 公 章
年 月 日
( 联系电话: )
附 录 R
(规范性附录)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材料领取清单
(单位名称)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材料领取清单
序号 | 领取材料名称 | 材料介质: 纸质或等其他 | 文号或 登记号 | 页码 |
经办人:(姓 名)
签领人:(姓 名) 联系电话:
领取时间: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1.本清单作为依申请公开当面送达证据材料留存。
2.表格栏目里面的内容由经办人填写。
3.签领人姓名、联系电话、领取时间须由签领人亲笔签署。
政务公开查阅场所建设及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政务公开查阅场所建设、设施配置、公开内容及日常工作要求、监督保障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义乌市政务公开查阅场所建设及管理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2.1 查阅中心
义乌市政务公开查阅中心,是义乌市政府在市档案馆、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的政务信息查阅场所。
2.2
查阅点
政务公开查阅点,是义乌市政府在各行政大楼、各镇街及各村(社区)设置的政务信息查阅场所。
3 建设责任单位
3.1 主管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查阅中心”和“查阅点”的建设和管理。
3.2 建设单位
市档案馆、市图书馆、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查阅中心”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机关事务局、各镇街负责“查阅点”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各村(社区)“查阅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各镇街负责统一建设和管理。
3.3 共建单位
市政府组成部门及其他履行《条例》规定有公开政务信息义务的市直单位,负责向“查阅中心”提供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印发的政务信息,由主办单位负责提供。
4 公开场所设置要求
4.1 查阅中心
4.1.1 固定场地。“查阅中心”要开辟相对独立的场所,建设在相关部门所在地一楼办事大厅显著位置,占地20平方米以上。悬挂“义乌市政务公开查阅中心”标志牌、政务公开查阅制度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
4.1.2 硬件设备。市政府统一配备电脑5台,电子触摸屏1个,电视机1台,政务公开查阅标签若干,部门负责配置政务公开纸质查阅架、打印机、复印机、办公桌椅等其他附属办公设备。义乌市政务公开查阅场所统一配置清单见附录A。
4.1.3 设立窗口。设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集中受理窗口”。明确政务公开举报投诉受理热线为96150。
4.1.4 明确人员。确定1 名熟悉政务公开查询流程的工作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政务信息查询工作,主动指导和协调群众查阅相关政务信息,并受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4.2 查阅点建设规范
4.2.1 各行政大楼查阅点
在各行政大楼一楼大厅设置1台电子触摸屏,设置“政务公开查阅点”标识牌,由机关事务局统一管理。
4.2.2 各镇街查阅点
4.2.2.1 固定场所。各镇街应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设立政务公开查阅点,一般设在便民服务中心。悬挂“**镇(街道)政务公开查阅点”标志牌、政务公开查阅制度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
4.2.2.2 硬件设备。市里统一配置电子触摸屏1个、电视机1台、电脑2台、政务公开查阅标签若干,各单位负责配置政务公开纸质查阅架、政务公开宣传栏(橱窗)、打印机、复印机、办公桌椅等附属办公设备。
4.2.2.3 设立窗口。设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窗口”。明确政务公开举报投诉受理热线为96150。
4.2.2.4 明确人员。确定1 名熟悉政务公开查询流程的工作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政务信息查询工作,主动指导和协调群众查阅相关政务信息,并受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4.2.3 村(社区)查阅点
4.2.3.1 固定场所。在村(社区)办公场所醒目位置设立政务公开查阅点,有便民服务站的一般设在便民服务站。悬挂“**镇(街道)**村(社区)政务公开查阅点”标志牌、政务公开查阅制度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
4.2.3.2 硬件设备。由镇街负责配备电脑、政务公开纸质查阅架、村(社区)政务公开宣传栏(橱窗)、政务公开查阅标签、打印机、复印机、办公桌椅等附属办公设备。(如村里已有可不另行购置)(各镇街选取2个村(社区)作为政务公开示范点,基本配置同镇街,应展现各自特色。)
4.2.3.3 设立窗口。设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窗口”。明确政务公开举报投诉受理热线为96150。
4.2.3.4 明确人员。确定1名人员负责政务公开查阅点的政务信息主动公开业务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
4.2.4 其他查阅点
市政府部门及公共场所可根据需要自行建设政务公开查阅点,为群众提供政务信息主动公开业务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
5 公开内容及日常工作要求
5.1 公开载体及公开内容
5.1.1 政务公开纸质查阅处
政务公开纸质查阅处包括: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政府公报;
——行政权力清单、部门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义乌市各单位办事(服务)指南;
——政务公开查阅指南;
——全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领域政务公开规范;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纸质政务信息。
注:各镇街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及时主动向“查阅中心”提供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5.1.2 政务新媒体
政务新媒体包括:
——“中国义乌”政府门户网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各镇街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供网上办事、行政审批、便民服务、阳光政务、数据开放、举报投诉等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功能;
——政务电视提供政务公开信息及时政直播等数字点播视频服务;
——政务微信、政务微博主动推送各类即时性政务信息,开展公众互动交流,强化热点回应功能;
——触摸屏提供政务公开平台和政务公开试点领域的快捷查阅等服务。
5.1.3 政务公开栏
重点公开区域范围内群众需广泛知晓、时效性较长的重大行政决策内容、政策措施、重点工作执行情况、重点领域监管信息、工作人员问责情况、财政预决算及执行情况、“三公”经费情况、干部选拔任用情况,重点工作和民生实事落实情况等事项。
5.2 提供方式
5.2.1 纸质文本。采取现场送交或机要、信函方式。通过机要或信函方式送交时,主送单位分别为市档案局、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公开查阅中心,并在信封上注明“政务信息提供”。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印发的政务信息,由其主办单位负责送交。
5.2.2 电子文本。各公开主体要及时将电子文本在“中国义乌”政府门户网站、政务电视、政务微信、政务微博等电子政务公开平台上发布。
5.3 公开时限
基层政务公开试点领域应按各领域公开规范时限要求进行公开,其他政务信息应于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管理和服务
各查阅中心和查阅点应规范日常运行管理,完善服务机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利用政务信息提供优质服务。
6.1 做好电子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工作,查阅电脑应将“中国义乌”政府门户网站和浙江政务服务网(义乌市)设置为首页,安装硬盘还原卡,做好计算机操作系统保护及数据记录初始化。电子触摸屏首页由数管中心负责开发。
6.2 提供已公开政务信息纸质文本的查阅、复印等服务,电子文本信息的查阅、检索、打印服务。
6.3 做好各单位提供的公开政务信息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的接收、登记、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6.4 对查阅人索取、复制的政务信息,不收取费用。
6.5 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查阅管理、服务工作制度,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7 监督保障
7.1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把向查阅场所提供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纳入政务公开日常工作,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系人,负责应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日常提供工作。各单位联系人变更时应及时告知。
7.2 查阅中心对各单位提供政务信息情况和公众查阅利用情况应定期汇总分析,于每季度末将相关情况报送至市政府办公室,为主管部门加强和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提供参考。
7.3 市政府办公室应加强对各单位向查阅场所提供政务信息工作情况和查阅场所对政务信息的管理、提供查阅服务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以一定形式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注:政务公开查阅制度样本参见附录B;政务公开查阅制度(镇街)参见附录C;政务公开工作制度(镇街)参见附录D;义乌市政务公开查阅中心政务信息查阅登记表样本参见附录E。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义乌市政务公开查阅场所统一配置清单
名称 | 场所(个) | 电脑 (台) | 触摸屏(台) | 电视机(台) | 查阅架(个) | 标签 (个) | 桌卡 (个) | 制度牌(个) |
市级查阅中心 | 5 | 25 | 5 | 4(行政服务中心不配置) | 2(档案馆) | 若干 | 若干 | 5 |
行政大楼 | 8 | 8 | 8 | |||||
镇街 | 14 | 28 | 14 | 14 | 若干 | 若干 | 14 | |
合计 | 27 | 53 | 27 | 18 | 2 | 若干 | 若干 | 20 |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政务公开查阅制度样本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制定本规定。
一、义乌市图书馆是义乌市政府指定的政务公开查阅中心,为查阅者提供纸质文本查阅、电子文本查阅;接收各个单位报送的政务信息资料,做好登记、保管、利用、归档等工作。
二、本查阅中心只提供市政府各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没有对政务信息内容的解释权,查阅者如对政务信息有疑问,应向政务信息制发单位咨询或索取。
三、查阅者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
四、本查阅中心免费提供查阅及政务信息复印、打印服务。对要求抄录的查阅者,本查阅中心提供纸和笔。
五、查阅者应爱护纸质政务信息,不得在文件资料上勾画、涂写、折叠、拆散,更不得剪裁或据为己有,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查阅者请将政务信息原件阅后放回原处,不得私自将政务信息原件带出本查阅中心或外借。
七、查阅者在政务公开查阅中心上网查阅信息,只能查找与政务信息相关的内容,不得进行其他操作,否则工作人员有权劝其退出或关闭计算机。
八、查阅程序:出示证件填写查阅信息登记表自行查阅抄录或复制文件,查阅完毕文件放回原处。
九、查阅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夏令时);14:00-17:30(冬令时)。(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义乌市政务公开举报投诉热线:96150。
........................... 义乌市图书馆 制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政务公开查阅制度(镇街)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制定本制度。
一、本镇/街道是义乌市政府指定的政务公开查阅点,为查阅者提供各级政府公报及**镇/街道政务信息纸质文本查阅、电子文本查阅,做好登记、保管、利用、归档等工作。
二、查阅者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
三、本查阅点免费提供查阅及政务信息复印、打印服务。对要求抄录的查阅者,本查阅点提供纸和笔。
四、查阅者应爱护政务信息,不得在文件资料上勾画、涂写、折叠、拆散,更不得剪裁或据为己有,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查阅者请将政务信息原件阅后放回原处,不得私自将政务信息带出本查阅点或外借。
六、查阅者在政务公开查阅点上网查阅信息,只能查找与政务信息相关的内容,不得进行其他操作,否则工作人员有权劝其退出或关闭计算机。
七、查阅程序:出示证件填写查阅信息登记表自行查阅抄录或复制文件,查阅完毕文件放回原处。
八、查阅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 14:00-17:30(夏令时);13:30-17:00(冬令时)。(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义乌市政务公开举报投诉热线:96150。
............................. 各镇/街道 制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镇街)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规范**镇/街道政务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镇/街道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镇/街道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五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务公开指南和政务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公开政务信息以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第七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报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政务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务信息要全部在便民服务中心公开。设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窗口。
第十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1 名熟悉政务公开查询流程的工作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政务信息查询工作,主动指导和协调群众查阅相关政务信息,并受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义乌市政务公开查阅中心政务信息查阅登记表样本
登记编号 登记日期
申 请 人 | 姓 名 | 联系 电话 | 邮政编码 | |||||||||
工作单位或住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编号 | ||||||||||
需查阅档案文件资料、政府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和目的 | ||||||||||||
查阅政府公开信息、复制文件资料等登记 | ||||||||||||
日期 | 资料名 | 是否复印 | 复印份数 | 备注 | ||||||||
请填写利用效果反馈,并对本次查阅服务提出意见或建议 (请如实详细填写利用档案解决问题的前因后果,内容多可另附纸) | ||||||||||||
□很满意 □满意 □不满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