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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8-07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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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农村住房特困户、D级危房户参加
集聚建设安置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投集团及相关部门:
根据义政办发〔2016〕99号和市委办〔2014〕79号文件精神,现就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目前集聚条件不成熟村庄的农村住房特困户、D级危房户参加集聚建设安置的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1、安置标准:在本镇(街道)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高层公寓项目内安置,3人及以下户安排建筑面积105平方米以内户型高层公寓一套(一房一车位,下同),4人及以上户安排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内户型高层公寓一套。
2、安置价格:以安置指导价置换(含车位),分房时可结合楼栋、楼层等因素确定差价。
3、旧房处置:镇(街道)收回原房屋产权证,住房特困户可以暂不拆除原有合法住宅,D级危房户必须拆除原有住宅。
4、优先安置:住房特困户和满足本市唯一居所条件的D级危房户优先安置。
城镇规划范围外村庄的农村住房特困户、D级危房户,所在镇街根据义政办发〔2015〕4号文件规定,批准其在新社区集聚小区安置的,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