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097919258G/2018-190168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义乌市经营异常主体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机构: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

    义市监管〔2018〕189号

  • 成文日期:

    2018-09-3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29-2018-0006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义乌市经营异常主体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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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9-3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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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根据《义乌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义政办发〔2016〕107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义乌市经营异常主体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组织实施。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30日

附件

 

义乌市经营异常主体信用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经营主体信用管理,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建设文明义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义乌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义政办发〔2016〕107号)、《义乌市社会法人信用评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营主体,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市场监管局依托浙江企业信用综合监管警示系统,将经营主体异常名录信息与全市信用评价体系进行定期对接。

第四条 企业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一个月内未移出的,一次对单位扣3分法人信用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扣6分个人信用分。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违反《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有关规定被列入异常名录且一个月内未移出的,一次对单位扣3分法人信用分、对法定代表人扣6分个人信用分。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因违反《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且一个月内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一次对个体户扣3分法人信用分、对个体户的经营者扣6分个人信用分。

第七条 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对单位加3分法人信用分,对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和个体户的经营者加6分个人信用分。

第八条 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或失信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个体户被依职权注销的,不允许信用修复。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