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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援助办理流程、保障标准及申请材料

发布时间:2019-01-01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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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认定对象

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人员和常住本市的外地户籍人员:

1.连续登记失业1年及以上的无地人员中的“4050”人员;

2.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中的人员;

3.经认定的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人员;

4.正在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

5.复转军人中生活困难的“4050”人员;

6.被征地农民中生活困难的“4050”人员。

(二)认定条件

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

(三)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常住本市的外地户籍人员需按人员类别提供《低保证》或《低保边缘证》、《特殊病种证》、退役军人证件或印证材料、被征地农民印证材料等。

(四)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或常住)所在社区(村)提交相关材料,经社区(村)核实、公示后报镇(街道)审核认定。

(五)其他

1.4050”人员指女性在40周岁及以上、男性在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2.重大疾病范围依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确定。

二、临时生活补贴

(一)补贴对象

1.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孤儿及烈士子女等高校毕业生);

2.应届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持续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

3.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范围的失业人员。

(二)补贴条件。

办理失业登记且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

(三)补贴标准与期限

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次性补贴6个月。

(四)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毕业证书(高校毕业生需提供)。

(五)办理流程

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经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公示后拨付。

(六)其他

本补贴不能与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

三、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

1.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2.实现灵活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

1.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2.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与期限

1.就业困难人员: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首次享受社保补贴开始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2.高校毕业生: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补贴,补贴的缴费基数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毕业证书(高校毕业生需提供)。

(五)申请时间和办理流程

向户籍(或常住)所在社区(村)提交相关材料,经镇(街道)初审,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公示后拨付。本年度工作时间仅受理享受期限在上一年度至本年的补贴。

四、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和低收入农户成员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依法在我市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

(二)补贴条件

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和经扶贫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农户成员就业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

(三)补贴标准与期限

每吸纳1人每年补贴3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申请材料

1.《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和低收入农户成员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5);

2.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和低收入农户成员说明材料(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

(五)申请时间和办理流程

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经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公示后拨付。本年度工作时间仅受理享受期限在上一年度至本年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