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19-255206

  •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 体裁分类:

    其他

  • 文件名称:

    《义乌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9-01-2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义乌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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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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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净空管理一直是机场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浙江省人民政府和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历来高度重视义乌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2014

年7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了《浙江省民用机场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2016年,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出台了《华东地区民用机场净空管理办法(2016版)》,要求制定净空保护具体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2018年2月24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运输机场净空管理的通知》(华东局发明电〔2018〕381号),明确“对于地方政府已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机场管理机构若认为其针对性、有效性不强,应报请地方政府尽快修订完善”。由于民用机场净空管理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需要通过地方规章对上位法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为此,我局牵头并起草了《义乌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初稿)》,并征求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浙江省民用机场管理办法》、《华东地区民用机场净空管理办法(2016版)》。

三、主要内容

《义乌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送审稿)》(以下简称《规定》)共有十章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义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和义乌机场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结合我市各部门监管职责分工实际,落实相关部门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方面职责分工。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机场净空保护事关飞行安全,《规定》在依据《浙江省民用机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具体承担,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鉴于我市尚未确定承担行政处罚的部门,建议市政府对违反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职能部门,确定由行政执法局具体承担;

(二)第二章“机场净空保护区的划定与公布”,共4条。细化了净空保护区的划定与公布,明确了净空保护区图的报备部门;

(三)第三章“净空限制要求”,共10条。系统罗列了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中的净空限制要求;

(四)第四章“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共3条。系统罗列了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中的机场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五)第五章“日常管理要求”,共10条。明确了义乌机场管理公司对净空保护日常管理的具体要求,确保任何可能影响机场净空保护要求的活动及时被发现;

(六)第六章“净空审核程序”,共5条。明确了城乡规划或其他主管部门在审批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前,必须取得监管局的净空审核意见的情况;

(七)第七章“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的处置程序”,共1条。明确了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处置程序,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拆除、拆降或迁移超高障碍物的职责;

(八)第八章“净空保护协调机制”,共2条。明确了净空保护协调机制;

(九)第九章“障碍物标志标识管理办法”,共1条。明确了障碍物标志标识管理程序;

(十)第十章“附则”,共1条。明确了施行的时间。

四、适用范围

全市。

解读机关:义乌市民用航空管理局

解读人:王恒华(联系电话:137579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