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19-41788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扶贫

  • 体裁分类:

    规范

  • 文件名称:

    义乌市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实施办法

  • 发布机构:

    民政局

  • 发文字号:

    义残〔2019〕12号

  • 成文日期:

    2019-10-2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义乌市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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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0-24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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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落实残疾人事业“十三五”规划及2019年度省政府民生实事,大力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托养机构及日间照料机构等各类残疾人服务机构提升内涵和规范管理,实现“人口相对集聚、1万人以上的镇(街道)建有1家规范化的残疾人之家,有需求的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机构托养、庇护照料服务比例达到85%以上”的目标,明确镇街的建设主体责任,根据浙江省残联下发的“浙江省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义乌市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实施办法。

  一、指导原则

  残疾人之家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照料和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和社会共同分担的原则;坚持分类管理,推进机构规范化建设的原则。通过规范化建设,促进残疾人之家有效运营、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作用。

  二、服务对象与功能

  残疾人之家服务对象主要以劳动年龄段内的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为主。

  残疾人之家应具备生活照料、技能培训、康复服务、文体活动、劳动就业等庇护服务功能。

  三、建设内容

  通过规范化建设,残疾人之家要达到以下“八个有”要求:

  (一)有合法的主体

  残疾人之家必须是经工商或民政部门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或依托合法主体设立的机构。包括依托各类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职业康复机构、卫生服务机构(精神病院)、特殊教育学校等设立。

  (二)有统一的标牌标识

  悬挂统一的“义乌市××残疾人之家” 标牌标识。

  (三)有稳定的服务对象

  机构服务对象主要以劳动年龄段内的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为主且人数不少于5人。残疾人每周在机构接受服务时间不少于20小时,并与其本人或监护人签订服务(就业)协议。

  (四)有适宜的服务场所

  机构选址应方便残疾就近就便接受服务。房屋建筑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场所达到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00㎡,并具备必要的室外活动场地。

  (五)有配套的设施设备

  1、基本设施设备:包括相对独立的服务设施、必要的办公场所和休息场所、餐厅、厨房、卫生间等后勤服务设施以及照明设备、桌椅、床被、空调、卫生洁具、厨具、消毒柜等配套设备。

  2、功能设施设备:包括养居室(休息室)、工(农)疗室(场所)、康复室、培训室、文体活动室、心理咨询室、医务室以及生产加工设备、康复设备和辅助器具、电视、网络、多媒体、体育健身器材等配套设备(器材)。

  3、安全及无障碍设施设备:包括消防、防盗、监控、呼叫、应急设备和电梯、坡道以及楼道(通道)、走廊、卫生间的无障碍扶手等设施设备。

  (六)有完善的服务功能

  生活照料、技能培训、康复服务、文体活动、劳动就业等五大服务功能齐全。能够提供中餐和午休服务,并根据场地和残疾人需求,组织参与社会活动,开展志愿者服务等。

  1、生活照料:包括中餐供应、午休、卫生保洁及其他生活服务。

  2、技能培训:包括生活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3、康复服务:包括康复训练、辅具服务、精神残疾人服药、心理辅导等。

  4、文体活动:包括报刊书籍阅览、电视收看、体育健身、休闲娱乐以及组织户外活动等。

  5、劳动就业:包括组织生产劳动以及创造必要劳动条件。

  (七)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

  1、管理团队:管理岗位设置合理,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残疾人相关法规和专业服务知识。

  2、服务团队:专(兼)职人员结构合理,康复(医护)人员具有专业资质或经培训取得相应合格证,依托当地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服务保障机制,护工、餐饮服务和卫生保洁人员、保安等人员身体健康并持证上岗。专职管理和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置比例不低于1:10。

  (八)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1、基础管理制度:包括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残疾员工守则以及作息考勤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个人档案实名制一人一档管理制度等。

  2、服务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及收益分配制度、康复服务制度、学习培训制度、文体活动制度、志愿者服务管理制度以及各种工作流程、服务指南等。

  3、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出入机构管理制度,生活生产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设备设施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四、政策保障

  (一)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主要用于器材设备配置、无障碍设施改造、安保设施、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等费用。根据星级评定结果:一星级的,给予10万元补贴;二星级的,给予12万元补贴;三星级的,给予14万元补贴;四星级的,给予16万元补贴;五星级的,给予20万元补贴。

  (二)机构运营补贴:补贴主要用于管理和护理人员经费、安置服务、场租及水电、服务对象伙食、机构综合保险、信息维护等费用。

  1、对享受集中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之家,按照安置服务的劳动年龄段内的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人数:一星级的,给予500元/人/月的运营经费补贴;二星级的,给予600元/人/月的运营经费补贴;三星级的,给予700元/人/月的运营经费补贴;四星级的,给予800元/人/月的运营经费补贴;五星级的,给予900元/人/月的运营经费补贴。

  2、对其他残疾人之家,按照安置服务的劳动年龄段内的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人数:一星级的,给予1300元/人/月的运营经费补贴;二星级的,给予1400元/人/月的运营经费补贴;三星级的,给予1500元/人/月的运营经费补贴;四星级的,给予1600元/人/月的运营经费补贴;五星级的,给予1800元/人/月的运营经费补贴。

  (三)奖励:对初次评估达到星级标准的“残疾人之家”,一星级的,奖励2万元;二星级的,奖励3万元;三星级的,奖励4万元;四星级的,奖励5万元;五星级的,奖励8万元。对复评达到四星级、五星级标准的“残疾人之家”,每年给予奖励,四星级的,每年奖励5万元;五星级的,每年奖励8万元。

  (四)对入驻残疾人之家的残疾人,自己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按我市最低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助(自入驻当月起算,先由残疾人本人自行缴纳,市残联每年补助一次,分别于下一年度办理),具体补助金额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部分,不计入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收入。享受机构集中托养、长护险等政策的对象不予补贴。享受集中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之家,应同时符合税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

  (六)星级提升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按差额补助,运营经费自星级提升后的下月起提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人之家建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民生工程,各镇街是残疾人之家的建设主体,要成立专门的残疾人之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保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市财政局、民政局、税务局、残联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合力推进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

  (二)扩大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及各种重大节日,加强残疾人之家宣传报道,扩大社会影响力,让更多的人了解、支持残疾人之家的建设和发展。

  六、其他

  (一)评定标准、评定程序、年检、监督管理等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二)建设补贴在经过星级评定后一次性拨付;运营补贴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机构因故停办或暂停经营的,补贴资金计算至运营当月;奖励资金在星级初评、复评后支付。补贴资金经各镇街初审、市残联审核后进行拨付。各残疾人之家应给服务对象提供免费中餐;原则上要安排车辆接送服务对象,不安排车辆接送服务对象的残疾人之家,应发放给服务对象6元/天的交通补贴(按接受服务的天数)。

  (三)各镇街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资金补助,确保机构健康持续运营,要对残疾人之家的运行持续监管。市残联等部门结合满意度调查等工作,加强对各残疾人之家的管理。

  七、本办法由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