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19-255231

  •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 体裁分类:

    其他

  • 文件名称:

    《义乌市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9-11-0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义乌市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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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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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信用修复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能够引导失信主体主动整改失信行为、提升守信意识,为“一时失信”提供“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的重塑信用的机会。当下,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已初步形成,惩戒成效日益突显,失信主体受到招投标、财政补贴等限制的案例逐渐增多,失信修复诉求强烈。国家层面多份文件中提出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要求,国家、省级层面均已出台相关办法,明确了信用修复的条件、流程等,同时全国多地出台了本地信用修复办法。根据现实需要和上级要求,我市加快推进信用修复办法的制定实施十分必要,且已有相关依据。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发改财金[2018]671号)

三、主要内容

《义乌市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被认定且记入信用档案的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要求,明确了信用修复的范围、条件、程序、责任履行等,并明确了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负责受理确认、信用办负责协调监督的职责分工。对于不属于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的主体,其不良信息在法定义务履行完毕、社会影响基本消除、信息产生满1年且期间没有再次发生同类失信行为、提交信用修复承诺书后可进行信用修复。同时,为引导失信主体进一步提升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鼓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个性化修复举措,例如自查自纠整改、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或志愿服务、参加信用修复考试或培训等,制定行业部门信用修复细则。

《义乌市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参照省和国家有关表式,统一制定了失信主体申请信用修复需提交的《信用修复承诺书》和《信用修复申请表》,以及部门受理修复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或同意修复的《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完成信用修复的不良信息,将由原来作为负面信息公示5年,改为标注“经XXXX(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名称)同意修复,不再作为负面信息使用”字样进行公示,不再作为负面信息实施惩戒。

此外,《义乌市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还对信用修复的异议处理、不实信用修复的惩处等作出了规定。

四、适用范围

全市。

五、解读机关与解读人

解读机关:义乌市金融办

解读人:张峥妍

联系电话:183290408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