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19-212196

  •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 体裁分类:

    通告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义乌市进口产业政府增信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19〕88号

  • 成文日期:

    2019-11-0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1-2019-0020

  • 信息有效性:

    废止

【已废止】关于印发《义乌市进口产业政府增信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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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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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进口产业政府增信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029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进口产业政府增信基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进口主体融资可获得性,助力进口产业快速发展提升,按照《关于印发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义政发〔201857号)文件精神,设立由政府出资引导、银行资金衔接的进口产业政府增信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一、运作模式

进口产业增信基金以银行保证金形式提供增信,由银行为进口主体提供授信,进口主体在授信额度内享受本外币贷款、信用证等贸易项下金融服务。基金、银行双方按73比例共担风险。

二、业务规模

基金总体规模为1亿元,后期根据市场需求和基金运行情况适度调整。根据本办法,基金最高杠杆倍数为10倍。

三、准入条件

注册地位于义乌且未列入海关“失信企业”名单的纳税主体,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均列为增信基金适用对象:

(一)进口额

上一年度进口额100万美元(含)以上或近6个月月均进口额达10万美元(含)以上。

(二)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至少有一人具有3年(含)以上进出口从业经历,同时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授信情况

已授信金融机构数少于3个(含)。

四、管理模式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主任,商务局、财政局、金融办、市场发展委、国资运营公司等部门参与的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使用情况报备、承办银行协调、基金管理办法调整及其他管委会认为需要协商的重大事项。

五、职责分工

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按如下分工明确职责,共同推动基金落地:

(一)商务局

承担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负责制订进口增信基金管理办法。负责提供一般贸易进口企业相关业务数据。协助金融机构推广产品。

(二)国资运营中心

承担政府增信资金的出资。负责对基金运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三)金融办

会同商务局完成进口增信基金管理办法设计。协调推动金融机构参与增信基金产品和开发进口系列融资产品。

(四)市场发展委

负责提供跨境电商企业相关业务数据。协助金融机构推广产品。

(五)财政局

根据基金实际损失金额给予基金管理方全额补贴。

六、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方在银行开设进口增信基金专户并负责基金打款指令核放,除缴存保证金和风险代偿外,账户资金不得提取和支用。协助承办银行对进口主体开展尽职调查、贷后管理、风险代偿、债权追索等操作事项。每季度将基金业务规模、风险评判、企业评价等情况上报基金管委会。

七、业务受理

义乌辖内银行机构认可本办法约束条件,并经基金管理方同意后,获得增信基金承办银行资格。进口主体向承办银行提交授信业务申请,承办银行牵头开展尽职调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八、额度控制

承办银行根据进口主体行业特性、周转次数、授信存量等指标,按近6个月月均进口额的50%—200%给予授信额度审定,单户(含该户的关联企业)在各承办行累计最高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进口主体确有大额融资需求的,由基金管理方协商制定专项授信方案,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实施,单笔最高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九、费率控制

承办银行根据进口主体资信情况实施差别化优惠定价,流动性资金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基准利率上浮10%。

十、风控管理

授信过程中,进口主体在承办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并提供企业实际控制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承办银行和基金管理方做好投放资金的使用跟踪,确保全部用于进口主体境外商品采购,实现专款专用。

十一、保证金缴存

基金管理方在承办银行开设保证金专户并实施月度调整,确保账户内金额不低于上月末进口增信基金项下授信额度的10%。保证金部分优先用于风险补偿。

十二、风险补偿

进口主体增信基金项下贷款逾期后,承办银行在逾期30日内函告基金管理方并提出代偿申请。基金管理方审核通过后,在逾期60日内按70%风险承担比例履行代偿责任。

十三、债权追索

基金管理方及承办银行共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企业恢复还款或债权追索所得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后,按73风险承担比例,分别偿还增信基金和承办银行损失。财政局根据实际损失金额按年度给予增信基金专户全额补贴。

十四、失信惩戒机制

进口主体如发生以下情形,经基金管理方和承办银行认定、基金管委会审核,企业信用评级降为E级,企业法人代表个人信用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扣分。企业主体在进口贸易领域未兑付的市级财政奖补金额经双方确认,划转至进口增信基金(以逾期部分为上限):

(一)逾期

增信基金项下授信融资逾期,长期催收无果的。

(二)恶意骗取

利用增信基金低值高报,恶意骗取融资授信、违反借款用途的。

十五、银行约束机制

在进口增信基金支持期间,进口产业政府增信项目通过同业协商,稳定支持对象在非承办银行的信贷规模和利率水平,不对支持对象进行收压贷、下调贷款形态等处理;承办银行不得用增信基金项下贷款替换原有贷款。不得以保证金、存款、追加抵质押等形式规避银行应尽责任。不得将非“增信基金项下贷款损失”纳入增信基金补偿范围。承办银行如出现违约的,基金管理委员会将根据事先协议约定,采取年终考核扣分、全市通报、收回承办资质等措施。

十六、止损机制

若发生如下情形,基金管理委员会可要求基金管理方暂停增信基金项下新增授信。

(一)增信基金损失率

增信基金运行期间累计损失率(增信基金运行期间累计损失金额/增信基金初始规模)30%以上。(损失金额包括已启动法律途径追偿,应追但又未实际追回部分金额。)

(二)增信基金主体出险率

增信基金主体出险率(累计出险主体数/累计申请主体数)30%以上

(三)其他

其他经基金管理委员会认定,可能影响增信基金运作的重大风险事项。

十七、其他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