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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113307827686788633/2019-340570
  • 文件名称:
  • 发文机关: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19-11-18 16:05:0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登记号:
次生灾害防范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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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1-18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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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已经建成的次生灾害源,且未采取任何抗震设防措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水坝

    强烈地震可能引起大坝的破坏从而造成洪水灾害。因此,当接到临震预报时,如果水库水位过高,可以采用放水的方式使水库水位尽快降低,以减轻地震对大坝的威胁。

    (二)危险储罐

   对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的燃料油罐、食用油储罐、有毒物质储罐等应在罐体周围建造一定高度的防护堤,以防一旦罐体破坏后其中的液体到处流淌,引发事故;储罐管道阀门与罐体之间的连接管道宜采用软管或柔性接头连接以防地震时拉裂;储罐区周围不应有火源,以防火灾;在有毒物质生产和储存的重点部位应采取预防措施,如关键岗位应备有消防器材、防毒面具等。

    二、为了有效地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当地群众对易于发生地震次生灾害的位置、所属单位、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原因、规模及灾害源的现状调查清楚,并登记造册,有些可绘制成分布图,并评估一旦在地震时次生灾害突发和蔓延的危害性。

    对于这些次生灾害源,有关地方政府应当认真负责,责令次生灾害源所在单位制订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要针对次生火灾的老旧民房,应结合城市规划实施,逐步予以改造;对于易发生滑坡和泥石流的地区应在接到临震地震预报时组织群众转移到安全地方。总之,对于各种次生灾害源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和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