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002609434C/2019-21061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2019-11-2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义乌市临时建筑管理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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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1-22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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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临时建筑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义乌实际,制定本规定。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试行)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公开专栏,对征求意见稿(试行)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义乌市宾王路366号803办公室,邮编:3220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ywgtfaguike@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联系人:何昭甄 联系电话:85580369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1月22日

  义乌市临时建筑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对临时建筑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义乌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经批准建造,具有使用土地的相关依据,按照批准用途临时使用,并在有效期届满前必须拆除的建筑物。临时建筑的行政审批、管理和监督,坚持规划控制、功能管制、保护生态的原则,实行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一、申请条件与建设要求

  临时建筑须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进行临时建设和依照《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已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设除外。。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急需的临时用房;用于政府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临时用房;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的临时售楼处或样板房;工业、物流、仓储项目用地范围内确因生产急需的临时建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建设的临时建筑应依程序申请办理临时建筑规划许可。

  但是,影响交通、市容及消防、防洪排涝、防震减灾等公共安全的;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位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用于网吧、超市、影院、展览厅、歌舞厅、游艺厅、卡拉OK厅、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市场及商场等人员密集型活动场所;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批准建造临时建筑。

  同时,临时建筑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临时建筑的日照、间距、退界等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因公共利益需要,确实不能满足的,应取得受影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书面同意;临时建筑不得建设地下室;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八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因公共利益或生产工艺要求等确需超过上述规模的,由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依程序办理;临时建筑还应满足结构、消防安全要求,鼓励采用钢架活动式吊装等安全性简易结构,材料上无特殊要求的,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

  二、申请方式和审批程序

  申请办理临时建筑审批,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使用土地的相关依据;

  3.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总平面图及相关建筑施工图(含电子版);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临时建筑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向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2.临时建设许可决定应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应一并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载明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筑用途、使用期限等相关内容,并附经审定的总平面图和施工图。

  3.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法做好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并将项目审批情况通报给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临时建筑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坐标放线。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有效期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及时、无偿自行拆除临时建筑,清理场地并恢复原地貌。因抢险救灾或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作任何补偿和安置。

  三、监督管理

  被许可人是临时建筑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临时建筑的建设施工、运营管理、自行拆除等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不得抵押、转让、买卖、赠予。临时建筑的建设,不影响闲置土地的认定。

  建设单位或个人有一下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1.未经批准建设临时建筑的;

  2.未按照许可内容建设临时建筑的;

  3.临时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未自行拆除的;

  4.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用途的;

  5.其他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临时建筑。

  被许可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临时建筑批准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撤销批准的文件,相关的临时建筑按违法建筑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工作要求

  依据《关于明确下放各镇街经济社会管理事项的通知(义委办发〔2016〕108号)》,临时建筑规划审批权委托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所涉及的行政职能。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