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91330782704662010N/2019-102153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管

  • 体裁分类:

    条例

  • 文件名称:

    义乌市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营性货物和服务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 发布机构:

    义乌市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发文字号:

    义水集团〔2019〕95号

  • 成文日期:

    2019-11-2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义乌市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营性货物和服务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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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1-25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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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采购过程中的工作规范化,实行阳光采购,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义政办发[2018]97号)、义乌市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货物和服务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义水集团[2018]132号),结合集团及下属各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并实施本经营性货物和服务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认定的经营性货物及服务采购活动的管理。所称的货物是指水处理药剂、污泥脱水药剂、消毒药剂、管材和配件等;服务是指污泥处置及污泥运输、水处理设备(水泵、风机、脱水设备等)保养维护检修服务等,详见《义乌市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经营性货物和服务采购的备案说明》(义水集团[2016]118号)。

第二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  子公司和集团的职责分工。

一、子公司对以下三种情形采购职责及采购流程等应制定制度予以明确。

1、经营性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经营性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下的采购;

2、经营性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及以上、经营性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及以上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达到上述金额经集团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采购;

3、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以下招标文件的审批;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及以上招标文件的审核。

二、集团分管领导负责以下审批:

1、经营性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和经营性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

2、组织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以上招标文件会审并批准。

三、集团采购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召集成员参加经营性服务、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及以上非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的会议讨论及审批工作。

第四条  采购需求部门应加强采购计划管理,提前做好采购需求报批工作,不得在供货或服务期满临近之时或之后才报请采购,导致下一批次的采购时间异常紧张,影响企业正常生产运营。

第五条  采购预算应根据需求合理预估,不得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压低预算,以防供应商差别化报价、不平衡报价导致企业利益受损。合同履约要加强动态管理,不得大幅突破预算。

第六条  经营性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经营性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以下称限额),原则上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市产权交易平台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如采购项目情况特殊不宜采用前述公开招标方式的,子公司须报集团分管领导或集团采购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填写内容详见附件1)。限额以下的采购,由各子公司自行制定制度并操作执行。

第七条  采购文件中不得有歧视性条款,不得脱离实际设置过高条件和门槛,对原材料、配件、设备等有特殊品牌(参数)要求的,采购单位须召开专家论证会确定其合理性,与会专家不得少于5名。

第八条  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采购的项目评标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在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库中抽签产生;在市产权交易平台实施采购的项目,评标人员中来自采购单位的占比不得超过半数。

第九条  限额以上采购中同一货物或服务连续两次或两次以上采购中标人相同的,采购责任部门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填写报告表报企监会、集团安全运营部和集团监察审计部(填写内容详见附件2)。

第十条  采购单位应建立合格品牌和供应商库并进行动态管理,库内品牌、供应商为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优先考虑的品牌及供应商。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应建立健全履约评价机制,并在采购实施过程中予以应用。履约评价为最低一级或进入黑名单的供应商,相关人员在编制和审核采购文件时应明确拒绝其参与投标或中标的条款。

第十二条  合同履行时,采购人需追加采购货物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增加金额均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上级部门明确可以的除外)。增加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报批由各子公司自行制定制度并操作执行。增加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报集团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增加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报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义乌市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货物和服务采购实施细则》中第十五条第二款作废。

本文件与集团以前的文件内容有冲突的,按照本文件执行。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