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MB19128378/2019-361592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医保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义乌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机构:

    医疗保障局

  • 发文字号:

    义医保〔2019〕26号

  • 成文日期:

    2019-12-2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73-2019-0009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义乌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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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2-24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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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药品采购共同体委员会:

根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37次会议精神,为稳妥推进我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改革工作,现制定《义乌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医疗保障局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12月24日


义乌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根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37次会议精神及《关于深化完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改革的实施意见》(义医保〔2019〕25号)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高为导向,以保障临床用药需求为前提,以满足老百姓基本用药为目标,稳妥推进药品集中采购改革,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二、采购主体

义乌市辖区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革的民营医疗机构成立义乌市药品集中采购共同体委员会(以下简称药品采购共同体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我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三、采购范围

以省药械采购平台公布的药品采购目录范围为前提,以我市医疗机构现行药品采购范围为基础,通过药品价格谈判后,由药品采购共同体委员会公布全市统一的药品采购目录。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供应紧张药品、带量采购药品等上级有明确采购政策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全市统一的药品采购目录定期调整并公布,我市药品采购共同体委员会成员单位原则上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在公布的采购目录范围内采购和使用,违规自行采购的药品,医保基金将不予支付并按规定处理。因情况特殊确需使用我市采购目录外药品的,按规定备案流程采购,具体备案流程另行规定。

四、工作步骤

(一)确定价格谈判范围

1.现阶段我市药品采购共同体委员会成员单位正常采购使用的药品纳入价格谈判范围。

2.原研药、参比制剂及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纳入价格谈判范围。

3.近期我市药品采购共同体成员单位未采购使用,且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至少3家医疗机构(其中一家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联名推荐方可纳入药品价格谈判范围。

4.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相同通用名同一剂型同一规格药品已超出3个纳入价格谈判范围的,原则上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剔除出价格谈判范围。

5.相同通用名同一剂型同一规格药品实行价格谈判药品入围数量限制,原则上不超过5个品种。

6.其他未尽事宜由政策协调组集体研究决定。

(二)组建工作力量

1.组建政策协调小组。成员由医保局、卫健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的业务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药品集中采购改革过程中的业务指导和政策协调等工作。

2.组建评审专家库。由药品采购共同体委员会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并报市医保局、市卫健局备案。成员由我市医疗机构临床科室推荐的副主任医师以上临床医学专家和临床药学专业人员组成,上述推荐专家纳入专家库管理,负责药品谈判范围的审定。评审专家组按照药品类别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原则上每组不少于5人,专家组组长由组员推举产生。

3.组建价格谈判小组。由药品采购共同体委员会负责组建若干价格谈判小组,具体负责纳入价格谈判范围内药品的价格谈判,原则上每小组不少于5人,组长由药品采购共同体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成员担任,组员经药品采购共同体委员会成员单位推荐,由医院管理人员、临床医学专家、药品物资采购人员等组成,报市医保局、市卫健局备案。

4.组建纪检监督小组。成员由药品采购共同体委员会成员单位的纪检监察负责人组成(名单附后),负责药品谈判范围审定、药品价格谈判的全程监督等。

(三)开展药品价格谈判

由药品集中采购共同体委员会负责制定《义乌市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谈判工作方案(试行)》,根据方案要求组织开展纳入价格谈判范围内药品的价格谈判工作。

(四)确定药品采购目录

由药品采购共同体委员会负责以我市医疗机构临床用药为基础,确定药品集中采购供应目录。通用名相同的药品,原则上剂型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品规原则上不超过2个。相同通用名同一剂型同一规格药品确定1个药品采购供应目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保障药品供应可以确定若干备选药品目录。药品集中采购供应目录内药品品规数,原则上不超出原卫健部门规定的临床在用药品品规数。

(五)遴选药品配送企业

由药品集中采购共同体委员会组织专家遴选药品配送企业,原则上不超出8家。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在遴选产生的单位中自行选择确定配送企业。原则上每家药品配送企业配送业务量不能超出全市业务量的50%。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医疗机构。

(六)签订药品采购协议

药品采购共同体委员会组织进行价格谈判后,谈判结果报送市医保局、市卫健局备案,同时确定全市统一药品集中采购供应目录。药品采购共同体应与药品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协议(合同),协议采购期暂定一年。协议采购期内上级有重大政策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五、工作要求

公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革的民营医疗机构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积极稳妥地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与药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和成交结果,通过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严禁违规线下采购和目录外采购。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药品种类规格数量要求等为由,影响药品的合理使用。坚持依法合规,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全程接受各方和社会监督。


义乌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改革

纪检监督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戴慧芬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

副组长:金忠海  义乌市中心医院

吴惠芳  义乌市中医医院

成  员:冯贤英义乌市妇幼保健院

陈玉兰  义乌市第二人民医院

王伟飞  义乌稠州医院

陈忠熙  义乌復元医院

鲍小波 义乌天祥医疗东方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