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义乌市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03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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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落实市委市政府“文化强市”战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义乌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义委办发〔2016〕1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现予以印发。

                                                                                       义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义乌市财政局

                                                                                                      2017年6月19日

  义乌市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义乌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义委办发〔2016〕109号)文件精神,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我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向标准化、均等化、社会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开办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群众文化队伍、举办公共文化活动等。

  第三条扶持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平公正、绩效优先的原则,用于文化惠民项目补助。

  第四条扶持方式采用项目申报制,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申请受理、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政策及标准

  第五条对经相关部门批准(包括注册登记或备案)建立的图书馆(含24小时自助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非遗展示馆、实体书店和农村数字电影室内固定放映点,给予基本建设补助和运营成本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一)图书馆(含24小时自助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非遗展示馆场所面积达200平方米以上(24小时自助图书馆100平方米以上),每周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48小时(24小时自助图书馆不少于84小时),基本建设补助按新建或改扩建实际投资额的30%比例进行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运营成本补助按场所面积和每平方米200元标准进行补助,每年度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运营时间不足1年的,按实际运营月份折算补助资金。

  (二)实体书店经营面积达100平方米以上,对全民阅读起到示范导向作用,提供阅览席位15个以上。基本建设补助按新建或改扩建实际投资额的20%比例进行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运营成本补助按场所面积和每平方米100元标准进行补助,每年度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运营时间不足1年的,按实际运营月份折算补助资金。

  (三)农村(建城区外)数字电影室内固定放映点承担公益电影放映任务,单厅放映点室内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座位数不少于60座;多厅放映点室内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座位数不少于120座,基本建设补助按新建或改扩建实际投资额的20%比例进行补助,其中单厅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双厅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运营成本不补助。

  第六条对经相关部门批准(包括注册登记或备案)成立的民间剧团(艺术团)、群众文艺团队、文化志愿者团队,给予运营成本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一)民间剧团(艺术团)有固定专用舞台,演职人员稳定在25人以上,每年免费送戏(演出)不少于30场,每年给予运营成本补助10万元。结合各民间剧团(艺术团)开展文艺演出、送戏下乡等活动开展情况,每年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进行考核,按照3∶5∶2比例评定优秀、良好、合格等次,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

  (二)每年开展义乌市“十佳”群众文艺团队评比活动,每支团队给予2万元奖励。

  (三)对工作机制健全、注册信息和服务记录完整,每年组织文化志愿服务不少于6次的文化志愿者团队,经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认定后,每年给予2万元奖励。

  第七条对经文化部门同意举办,由社会组织或个人具体实施的公益性演出、展览、培训(讲座)和比赛等文艺活动,按实际投入总额的20%给予成本性补助。其中文艺演出、展览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文艺比赛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文艺培训(讲座)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程序

  第八条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于每年3月31日前根据上年度情况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义乌市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视同自动放弃。

  (一)社会组织需提供相关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审核后退回),个人需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涉及基本建设补助的需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三)涉及图书馆(含24小时自助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非遗展示馆、实体书店运营补助的,需提供场所面积的证明材料和活动开展情况材料。

  (四)涉及民间剧团(艺术团)运营补助的,需提供年度工作报告、舞台使用情况、送戏(演出)活动及其他说明材料。

  (五)涉及公益性文艺活动补助的,需提供文化部门批准(或备案)资料、活动方案、节目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活动总结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费决算报告;

  (六)涉及各项奖励的,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评定结果为依据。

  (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每年4月30日前组织评审,提出具体补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兑现扶持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任何组织或个人如存在虚假申报或拒不接受文化、财政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停止其申报资格2年,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