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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9-12-05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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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医疗救助对象

(1)户籍在义乌市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特困职工和“三老”人员;

(2)户籍在义乌市的家庭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0%的低保边缘困难群众;

(3)户籍在义乌市的,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因患各种重大疾病或灾害性事故造成重大伤害,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费负担仍有困难,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其他困难群众。

二、医疗救助标准

(1)特困供养人员在医保机构认定的医院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期间发生的有效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补助、报销和经济赔偿之后,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其基本医疗费用全额解决;

(2)低保、低保边缘、因病致贫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期间发生的有效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保险补偿后,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分别按100%、80%、70%救助。

三、“一站式”医疗救助对象及程序

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三老”人员、家庭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0%的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救助在医疗费用结算时即给予救助。

四、其他人员医疗救助程序

(1)人员类别:特困职工,其他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仍因自负医疗费用导致生活困难群众。

(2)需提供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义乌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就医结算单、联网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商业保险机构报销清单等。

(3)办理程序: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后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镇(街道)审核后上报市医保局审批。医疗救助金由市医保局通过义乌市市民卡发放。

五、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

(2)由于违法或犯罪、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4)未经许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予救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