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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扶贫
  • 体裁分类:通知
  • 文件名称: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 发文机关:发展科
  • 发文字号:义政办发〔2016〕59号
  • 成文日期:2019-02-2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有效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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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2-20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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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临时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3日 

义乌市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及时解决群众遇到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义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确保求助有门,使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都能得到相应的救助。 

(二)救助及时。坚持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发挥救急难作用,及时帮助困难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摆脱临时困难。 

(三)水平适度。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行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保障困难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基本生活。 

(四)公开公正。确保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义乌市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临时救助的领导和协调;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审批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流动人口临时救助的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安排工作;审计、财政、监察部门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临时救助的审核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协助辖区内临时救助调查等日常服务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临时救助适用于以下三类对象: 

(一)义乌市户籍人员; 

(二)居住在义乌市,且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或在义乌市有居住登记记录的人员; 

(三)困难发生在义乌市市域内的其他流动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的救助范围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具体为: 

家庭对象是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是指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和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提供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七条  临时救助标准 

(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一次性给予1万元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其中: 

1.遭遇火灾、溺水、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每户(人)5000元-10000元的救助。 

2.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和支出大于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家庭或个人,合理自负部分按照50%给予救助。 

3.其他一般性困难家庭或个人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 

(二)因重大疾病、重大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需提高救助标准的,提交由民政、公安、农林、财政、审计和相关镇街组成审议小组研究决定,合理自负费用6万元以上部分按照60%给予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因火灾造成住房毁损且暂时无处居住的家庭或个人,根据需要给予临时安置,并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给予住房修建补助。 

(四)建立健全救助转介服务制度。对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于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要协助其向有关部门提出救助申请;对需要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慈善帮扶和专业服务的,要及时转介。 

第四章 申请受理 

第八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一类对象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二类对象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三类对象向困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义乌市临时救助申请表》并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承诺和授权书。申请对象因身体不便或其他特殊原因,可委托村(社区)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提供身份证件的,可通过便捷方法对其身份进行核实。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情形后,应及时核实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书面救助申请。 

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当主动联合管理审批机关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第十条  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当地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低保边缘对象认定证明、家庭人员收入状况证明等; 

(三)因学、因病致贫的,应提供学费票据、医疗费用结算票据及清单、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各类突发性、临时性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证明材料; 

(五)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的材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临时救助: 

(一)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二)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三)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章 审核审批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的一般程序: 

(一)义乌市户籍人员救助审批流程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对象授权委托,直接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地的村(社区)张榜公示7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民政局审批;公示期间有提出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进行核实,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救助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确定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 

(二)流动人员临时救助审批流程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对象授权委托,在公安部门的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地的村(社区)张榜公示7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民政局审批;公示期间有提出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对困难程度一般、情况清楚的,给予困难群众2000元(含)以下救助金的,镇街可以按照程序直接审批,并报民政局备案。资金由镇街先行垫付,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救助名单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统一将救助资金拨至镇、街道财政。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的紧急程序: 

因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紧急情况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临时救助管理审批机构应启动紧急程序,采取先救助后补办手续的方式,确保临时救助各项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 

第六章 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从2016年起,每年按义乌市常住人口人均不低于4元的标准安排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临时救助需求逐步提高; 

(二)省补临时救助下拨资金; 

(三)其它资金。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二)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特殊或紧急情况可采取现金或实物发放,但应完善相关手续; 

(三)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积极主动公开临时救助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审计、监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章 健全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窗口,优化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 

第十七条  依托义乌市数字城市管理中心即“96150”热线开通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日常巡查和困难群众排查机制,及时发现需救助对象,主动予以施救。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十九条  落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需的基层工作力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基层临时救助能力建设。 

第二十条  健全完善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设立临时救助模块,实现公安、民政、卫健委、教育、城管委、人力社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提高救助服务能力。 

第二十一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回救助款物。对于骗取临时救助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义乌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义政办发〔2011〕95号)即行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市诸领导。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