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2018学年春季学期学籍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21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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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172018学年春季学期学籍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教基函〔20184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工作,教育部对在校生注册建籍、跨省转学招生等提出了新的要求,现就做好2017—2018学年春季学期学籍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在线办理时间 

      根据开学时间适当推迟20172018学年春季学期各项学籍业务的在线办理时间。 

      转学业务的办理流程为转入学校申请,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转出学校核办,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转入学校调取电子学籍档案。 

      (一)跨省转学 

      转入学校发起首次申请:学籍系统升级后(见系统提示)—315日。 

      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停止核办首次申请:330日。 

      首次申请不成功,转入学校可以重新发起申请,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转往外省学校就读的学生,转出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待办信息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 

      为保障毕业升级工作的正常开展,转入学校停止发起申请:630日。 

      (二)省内跨市转学 

      转入学校发起申请:学籍系统升级后(见系统提示)—315日。 

      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停止核办:330日。 

      转出学校停止核办:415日。 

      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停止核办:430日。 

      (三)各类招生 

      招生业务的办理流程为招生学校申请,招生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毕业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招生学校调取电子学籍档案。 

      辖区内学校需要重新发起招生业务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学籍系统的特殊问题处理功能提交申请,逐级核办通过后予以开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待办信息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未完成核办的,视作核办通过。 

      跨省招生首次申请不成功,招生学校可以重新发起招生申请,招生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被外省学校招收的学生,毕业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待办信息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未完成核办的,视作核办通过。 

      二、做好无学籍学生学籍补建 

      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无学籍学生补建学籍工作,确保人籍一致。对已在其他省份建立学籍的学生,应通过跨省业务转接学籍。核实后确需补建学籍的学生,由学校通过学籍系统登记,暂时无法通过与国家数据共享平台校验获取身份信息的学生,须在补建时上传身份证明材料。外籍学生应提供护照扫描件(复印件),香港、澳门学生应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扫描件(复印件),台湾学生应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扫描件(复印件)。 

      三、简化跨省业务申请材料 

      为进一步深化便民服务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学籍系统已与公安部、教育部等实现数据对接,可实时共享全国范围中小学生的身份信息和学籍信息。各地各校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简化跨省业务的申请材料,对能够通过国家数据共享平台直接获取信息的,不再要求家长提供证明材料,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浙江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20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