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求《义乌市征收土地区片综合价暂行规定》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2-25 15:44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求《义乌市征收土地区片综合价暂行规定》意见的公告 

    

  为保障我市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单位和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将《义乌市征收土地区片综合价暂行规定》文件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修改意见、建议请于11月14日下午下班前反馈至市国土资源局。 

  联 系 人:成曙松 

  联系电话:85551016 

  邮 箱:ywstyzdbgs @163.com 

   义乌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1月1日 

    

  义乌市征收土地区片综合价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单位和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土资发〔2017〕28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城镇规划区(含工业园区)内,凡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以本规定制订的“征地补偿标准”为基准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第三条 征地补偿标准内涵。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 

  第四条 全市统一征地补偿标准,分耕地、山林地、未利用地三种地类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见附件)。征收园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耕地标准执行;征收林地和未利用地3万元/亩给予补偿。 

  第五条 城镇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属同种地类的均须严格执行统一标准。 

  第六条 土地补偿费原则上不得平分到户,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集体承担部分可在土地补偿费中支付;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除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以外,直接以货币形式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安置。 

  第七条 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实施后,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补偿标准,也不得擅自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预留商服用地或其他名目的补助(赞助)款。补偿标准实行动态管理,今后视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作必要的调整。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行。本规定实行前市政府公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实行前,征地方案依照法定程序获得批准,其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标准按市政府原有的规定执行。本规定实行前,已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草签征地协议(含已支付征地费用)的,但尚未报批的,其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标准按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义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单位:万元/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