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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02-26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1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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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目前,我市部分农业、林业企业因缺乏抵押担保等条件,无法获得银行机构的足够融资,限制了其进一步做大做强。因此,为有效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拓宽我市农业、林业企业融资渠道,促进农业、林业规模化经营,解决其融资担保难问题,金融办牵头起草了《义乌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在多次征求相关部门、银行业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
二、制定依据
2018年9月,市政府出台《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农业生产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十条意见的通知》(义政办发〔2018〕117号),第二条拓展贷款、贴息范围。“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证和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办理,利用“两证”、设施农业用房、农业设施设备、苗木果园、生产订单等作为抵押物获取融资”。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涵盖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抵押贷款相关概念、前提条件、评估、登记、处置、财政风险补偿机制等内容,其中重大的创新点在于登记和处置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与林果等地上附着物一并进行登记和处置。
(一)明确概念。一是明确主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抵押贷款的主体除了以合法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的承包户外,更重要的是流转后的农户、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主体;二是明确抵押物。除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外,还包括林果等地上附着物;三是明确用途。必须用于开展农业、林业生产经营。
(二)前提条件。为了便于抵押物抵押登记,并推动银行机构认可抵押物价值开展贷款业务,参照房地产抵押贷款模式,《管理办法》规定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抵押贷款应以取得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经营权流转证、林权证为前提条件。
(三)评估登记。为了响应省市关于企业减负政策导向,切实减轻农业、林业企业的负担,抵押物价值评估除了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外,鼓励银行机构进行自行评估。评估和登记包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与林果等地上附着物。同时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擅自处置已进行登记的抵押物,如有变动,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解决。
(四)抵押物处置。明确了抵押物如需进行处置,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与林果等地上附着物应一并进行处置,并规定了处置方式和变更登记等内容。
(五)其他。如财政风险补偿、解释说明权等。
四、适用范围
全市。
五、解读机关与解读人
解读机关:义乌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解读人:何 剑
联系方式:0579-85507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