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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通知
【已废止】关于下发《义乌市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 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及人员人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义卫发〔2019〕6号
2019-03-12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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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发布时间:2019-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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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义乌市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及人员人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中共义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及人员人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义政发〔
2017〕5号)及《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编办发〔2018〕34号)精神,结合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自愿选择原则,由社会力量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可以申请按照民办事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
第三条 本市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以下简称民办医院)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时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登记条件
第四条 申请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医院,除符合《义乌市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义政发〔2017〕5号)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有与其医疗活动相适应的合法办医场所;
(三)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有一定规模的医院。
第五条 民办医院到医院所在地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六条 民办医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具体按照《义乌市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名称。名称应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并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在筹建期间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按照“×××医院(筹建)”名称进行登记。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依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并且不得超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范围。对于筹建阶段的医院,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统一核准登记为“负责×××医院的筹建工作”。
(三)开办资金。开办资金实行确认登记制,根据举办者出具的商业银行存款证明,或是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或财务审计报告确定开办资金数额。
筹建阶段民办医院的开办资金在申请登记时,可暂按注入资本进行登记,筹建完成后应以其净资产作为开办资金。医院开办资金数额不低于300万元。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登记对象的国有资产情况、行业等级、单位规模、章程(草案)等情况,征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意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出具书面意见。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监督、指导民办医院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开展业务活动;
(二)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医院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民办医院,应建立健全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一)制定相适应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加强资产管理;
(二)健全以大额资金使用的集体决策为重点的资金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三)积极开展内控制度检查,推进财务公开,接受员工的监督;
(四)执行国家颁布的财务制度;
(五)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在每年度的年终,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一并上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民办报备员额由民办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按照“自愿申请、精简高效、逐步到位、激发活力”的原则提出申请,民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在确定的民办报备员额总量内,原公办单位在编人员以及达到公办事业单位进人基本条件和要求的民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举办单位自主确定纳入民办报备员额管理,并经机构编制部门报备审核后,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单列管理。
第十三条 纳入民办事业编制报备员额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民办报备员额人员)实行正常退出机制。经本人向所在民办事业单位书面申请同意后,由举办单位报备机构编制部门,退出民办报备员额管理;民办事业单位也可直接提出,经举办单位同意后报备机构编制部门,将相关人员退出民办报备员额管理;相关人员离开所在民办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应向机构编制部门报备,将其退出民办报备员额管理。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凭机构编制部门的《民办报备员额实名制管理联系单》,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人员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民办报备员额人员按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档案工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建立。退出民办报备员额管理的人员,按规定衔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五条 民办事业单位不执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民办报备员额人员不纳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范畴,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不负责办理其岗位设置、人员招聘、交流调动等审核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民办报备员额人员不能直接交流调动到公办事业单位纳入编内管理。民办事业单位中的原公办医院在编医护人员,今后若需重新流动到公办医院的,在同行业内按照“工作需要、岗位空缺、专业对口”原则,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考核聘用,相关信息应予公开;跨行业流动到其他公办事业单位的,应按新聘用人员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人员流动到公办事业单位的,也应按新聘用人员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根据《义乌市事业单位事业风险金提取及管理办法》(义政发〔2017〕5号)精神,建立民办医院的事业风险金制度,专项用于非营利性民办医院发生重大事故和医院终止时善后事宜,及其他有关事宜的处理。
事业风险金按每年医疗收入的3%提取,累计提取额达到300万元的,可不再提取。该项资金由民办医院专项管理,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动用事业风险金。
第十八条 民办医院要建立健全债务的风险预警与危机干预机制,民办医院只能开设一个基本户,除规定可以现金收取外,资金往来均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清算。民办医院不得对外(含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和财产抵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