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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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2329949043U/2019-268697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 体裁分类:

    其他

  • 文件名称:

    【已废止】关于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 发文机关:

    卫健局

  • 发文字号:

    义卫发〔2019〕4 号

  • 成文日期:

    2019-03-0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58-2019-0001

  • 信息有效性:

    废止

【已废止】关于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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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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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工作,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93号)精神,结合义乌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探索建立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完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进行分配,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实现公立医院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增强公立医院公益性,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适应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求,与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人事管理、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以及推进分级诊疗等改革相衔接,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健全完善公立医院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宏观调控和有效监管,规范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秩序。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适应行业特点的要求,坚持中西医、综合与专科医院并重,优化公立医院不同岗位薪酬结构,合理确定医务人员薪酬水平,健全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内部分配机制,完善医务人员工作业绩考评办法,合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真正实现优绩优酬,多劳多得。

(三)坚持动态调整与合理预期相结合。在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基本医保支出可承受、群众整体负担不增加、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公立医院薪酬水平,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妥善处理不同等级、不同类型公立医院之间收入分配关系。逐步实现公立医院薪酬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三、实施范围

中心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第二人民医院、口腔医院等五家公立医院。

四、薪酬制度改革的主要政策

(一)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和总量。

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在现有薪酬水平基础上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和总量。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动态增长机制,薪酬增长与医疗技术服务收入、医院考核结果、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因素挂钩,与药品、耗材和检查检验等收入脱钩。

⒈确定薪酬基数。各公立医院以2017年度人均薪酬水平为基数,从2018年度起,各公立医院以上年度人均薪酬为基础进行增长。

⒉动态调整。建立完善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动态调整机制:

当年度人均薪酬=上年度人均薪酬*(1+人均医疗服务收入增长率*30%+医疗服务收入占比增长比*70%)*考评比例

(1)人均医疗服务收入增长率=(当年度人均医疗服务收入-上年度人均医疗服务收入)/上年度人均医疗服务收入。

(2)医疗服务收入占比增长比=当年度医疗服务收入占医院总收入比例-上年度医疗服务收入占医院总收入比例。

当年度医院薪酬总量=当年度医院人均薪酬水平×当年度医院年平均人数。

其中,医疗服务收入是指医院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总和扣除卫生材料、药品、检查、化验等收入后医技护人员的服务性收入,当年医疗服务收入增长率由各公立医院统计上报市卫生健康局,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医院年度考评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考评系数分别对应1.05、1.03、1.0。医院年度考评结果不合格的,适当降低薪酬待遇。以后年度的“医疗服务收入占比增长比”、“人均医疗服务收入增长率”在当年度人均薪酬计算中的比重及考评系数可适当调整。

⒊适度平衡。上一年度薪酬水平超过公立医院平均薪酬1.5倍以上的单位,本年度单位人均薪酬增长比例下降40%;超过1.3倍低于1.5倍的单位,本年度单位人均薪酬增长比例下降20%。

⒋控制波动。为防止医务人员薪酬水平波动过大,实现可持续稳步提高待遇,按照本办法核定的薪酬总量中,单位可从中提取部分资金单列管理,在以后年度用于发放医务人员薪酬;当年度核定提取后结余资金的30%计提为事业基金,20%计提为福利基金,其他结余资金单列管理,可在以后年度核定的薪酬总量内用于发放医务人员薪酬。人均薪酬增长率实行限高。

⒌按照“年度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公立医院当年出现收支结余红字的,不得提高单位人均薪酬水平。

⒍市卫生健康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等部门根据以上办法,核定各公立医院的薪酬水平和总量。

(二)健全以公益性为导向的公立医院考核评价机制。

市卫生健康局要完善公立医院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虑职责履行、工作量、服务质量、收入结构、费用控制、运行绩效、成本控制、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等因素,每年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与医院薪酬总量挂钩。对次均门急诊费用、每出院人次平均费用、药占比、百元医疗收入消耗卫生材料等重要指标控制不力的,予单位考核降级。

各公立医院要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完善本单位内部绩效考核评价办法,要求综合考虑岗位工作量、辛苦程序、风险、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等因素,充分行使好单位考核分配自主权,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

(三)落实公立医院分配自主权。

⒈优化公立医院薪酬结构的办法。落实公立医院分配自主权,公立医院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进行自主分配,单位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内部分配机制,切实发挥单位在内部分配中的主导作用。医院制定绩效分配办法要充分体现医、护、技、药、管等不同岗位职责要求,兼顾不同学科之间的平衡,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体现知识、技术、劳务、管理等要素的价值,不唯资历、不唯职称,避免平均主义。加强医院基础人才培养,适当提高低年资医生薪酬水平。内部分配的激励导向要与综合医改的要求相结合,建立医生薪酬与主动科学控费的正向关联机制,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检查检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⒉优化公立医院薪酬结构的程序。公立医院在制定绩效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在本单位公示后,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执行。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审核时,要根据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求,对所属事业单位提出的方案进行严格把关,对分配方案的激励导向、内部分配关系、程序办法等进行充分评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审核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分配方案科学合理,实现事业发展、群众满意与保障职工利益的有机统一。

(四)推进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改革。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进一步完善公立医院院长年薪制考核办法,根据公立医院考核评价结果、规模、职工薪酬水平、个人履职情况等合理确定公立医院院长的年薪。公立医院院长的薪酬水平原则上不超过本院平均薪酬的3倍。

(五)完善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激励机制。

深化医疗卫生“招才引智”工作,加强学科带头人、名(中)医以及特殊人才招聘(引进)补助,加快推进科研项目成果转化,落实科研(课题项目)成果奖励和科技进步人才奖励,以医疗收入、财政补助、医改专项经费等多渠道保障补助资金的投入,并对突出贡献人员收入分配予以倾斜。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政府投入。市财政要落实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支边、援建和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公共服务经费。落实对中医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以及康复医院等专科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

(二)提升医院管理。公立医院要充分发挥改革主体作用,注重自身挖潜,提升内部管理水平,要调整收入结构,挤压虚高药价,规范医疗行为,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增长,降低药品、耗材、检查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例,逐步提高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医疗服务收入的比重。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加强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强化商业贿赂、药械回扣、红包等违法违纪行为整治,打造清廉医院。

六、组织实施

各部门要统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各项工作,促进公立医院事业发展,为薪酬制度改革的效用发挥奠定基础。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院薪酬分配的监督管理,要督促指导各公立医院制定内部考核分配办法,优化公立医院不同岗位薪酬结构,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和内部分配的跟踪指导,不断提升公立医院的内部管理能力。各公立医院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实施本单位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探索行之有效的方法逐步改进完善,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此前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义乌市财政局

2019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