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576549688M/2019-23562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其他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义乌国际陆港物流园区招商管理办法

  • 发布机构:

    集聚区管委会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17〕85号

  • 成文日期:

    2019-04-1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义乌国际陆港物流园区招商管理办法
点击关闭详细目录信息

发布时间:2019-04-11 10:00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为加快推进义乌国际陆港物流园区建设,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强招商引资的针对性和决策的科学性,确保投资项目有序推进,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准入

    第一条  入驻本园区的项目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本市属地登记、注册、结算、纳税和统计申报。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申请进驻本园区并供地:

1.由4A级及以上资质的运输企业投资,且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达产后主营业务年收入1亿元以上的运输项目

2.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达产后主营业务年收入1亿元以上的快递项目。

3.由年营业额10亿元以上的电商企业投资,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正式运营后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电商项目。

4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正式运营后主营业务年收入1亿元以上的智能仓储服务平台项目。

5.由具备成功案例和经验的综合物流园区运营商投资,投资总额20亿元以上的综合服务型物流平台项目。

6.其他“一事一议”的入园项目。

    第三条  入园项目投资强度必须达到300万元/亩以上,达产年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

综合服务型物流平台项目的亩产税收,按照“自身税收+入驻企业税收”的总和进行认定。

二、进驻流程

第四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投资者向义乌商贸服务业集聚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集聚区”)招商局报名。项目由集聚区招商局纳入《招商项目储备库》。

第五条  集聚区招商局对报名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业主投资实力、项目业态和前景、项目投资计划等。

第六条  设立专家论证评审委员会,专家论证评审委员会由市内外专家组成。

对通过初审的项目,集聚区招商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地税)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国土局、环保局、城管委、规划局、交通局、陆港口岸局、电商办、镇街等单位及专家论证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质量、项目前景、项目用地、规划建设、环境影响等内容进行联合会审,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予以否决。集聚区招商局综合各方意见,形成会审意见。

第七条  对通过会审的项目,集聚区按照“完善功能,好中选优”的原则,根据园区用地条件和开发计划,参照项目申请用地需求,拟定《项目入园方案》并上报市招商选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项目入园方案》经市招商选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确定后,集聚区对入园项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及内容、总投资、用地面积等,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集聚区监察分局负责对举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上报市招商选资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国土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公开出让手续。“招、拍、挂”价格不低于30万元/亩。

第十条  项目用地成交后,受让人持《土地成交确认书》与集聚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项目投资协议书》执行情况由集聚区负责监督实施。

三、履约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必须按10万元/亩的价格向市国土局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存入市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交清土地款,项目需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开工(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为准),开工后两年内竣工。项目按时开工的,返还50%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须按合同约定足额投资到位,建筑工程完成,并至迟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3个月内向集聚区提出复核验收申请。集聚区建设局会同发改委、审计局、国土局、城管委、规划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交通局、陆港口岸局、电商办、镇街等单位对项目质量、建设标准、企业注册登记等内容进行复核验收。

第十四条  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3个月后项目业主未提出复核验收申请的,集聚区建设局须至迟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4个月内,会同发改委、审计局、国土局、城管委、规划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交通局、陆港口岸局、电商办、镇街等单位,主动进行复核验收。

第十五条  复核验收合格的,经集聚区主任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发给项目业主《复核验收合格意见书》,返还剩余的50%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第十六条  复核验收不合格的,允许限期整改一次。在6个月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剩余50%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按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追究违约责任,由市政府土地储备中心按原出让价(不计息)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和构筑物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未通过复核验收的企业,5年内不得向园区申请用地。

第十七条  加强项目用地转让监管。项目用地首次转让(含司法裁决)时,按土地市场评估价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将股权转让给除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按市场评估价调整变更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原已交部分允许抵扣。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自入园项目投产之日起设立5年培育期。培育期内,对亩产税收超过本《办法》要求的部分,企业实际缴纳的主税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不超过100%予以奖励,后两年不超过50%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5年培育期内,年薪30万元以上的中层管理人员,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不超过100%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园区内项目开工之前的行政审批流程实行“代办制”。

第二十一条  对投资规模巨大、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园区开发建设,集聚区将提供人才落户、住房保障、子女入学等相关政策服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义政办发〔2013〕176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义乌商贸服务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