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576549688M/2019-23563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义乌市陆港电商小镇招商实施细则(试行)

  • 发布机构: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16〕167号

  • 成文日期:

    2019-04-1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废止

义乌市陆港电商小镇招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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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4-11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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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陆港电商小镇建设,推动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培育拓展经济发展竞争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招商入驻模式

按照整体规划、统筹布局的原则开展建设和招商,电商企业通过在陆港电商小镇自主建设、购买或租赁国有企业建设的产业用房等两种模式入驻。

(一)国有企业建设模式

由义乌市国际陆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港集团”)统一设计和建设,电商企业通过购买、租赁两种形式入驻。

(二)企业自主建设模式

根据陆港电商小镇发展规划和用地条件及开发计划,电商企业受让土地、自主建设。

二、招商对象及条件

(一)招商对象

按照“大招商、招大商、优商选商”的原则,重点招引具有行业引领性的市内外电子商务平台、应用、服务型电商企业入驻。

(二)入驻条件

1.受让土地、自主建设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纳税额50万元(含)以上,且线上营业额1亿元(含)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

(2)上年度纳税额30万元(含)以上,且营业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3)投资总额1亿元(含)以上的物流、智能仓储服务等电子商务产业链项目。

2.购买小镇规划范围内国有企业建设的产业用房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年线上营业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

(2)年营业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3.租赁小镇产业用房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年线上营业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

(2)年营业额100万元(含)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3)具有较强品牌、能为创客团队提供众创空间或专业技术支持服务的孵化器运营企业;

三、入驻程序

(一)受让土地、自主建设的企业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义乌商贸服务业集聚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集聚区管委会”)提出申请,集聚区管委会组织对报名企业进行考察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招商选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二)购买小镇产业用房的企业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陆港集团提出报名申请,陆港集团对报名企业进行综合考察,择优提出初步安排方案,集聚区管委会对陆港集团提交的方案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租赁小镇产业用房的企业

    由陆港集团根据“强中选优、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招商选商对象。

四、扶持政策

(一)自主建设的入驻企业按照《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国际陆港物流园区招商管理办法〉的通知》(义政办发〔2013〕176号)办理入驻手续,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购买小镇产业用房的入驻企业,按产业用房的综合成本价(含土地成本、建安成本、财务成本、公建配套等)办理产权转让手续,综合成本价由陆港集团测算并报经市政府审核后确定。

(三)对线上年营业额5000万元(含)以上且年纳税20万元以上的入驻电子商务企业(自主建设的入驻企业除外),给予10万元的配套仓储补助。营业额每增加5000万元再给予10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补助期三年。

(四)对租赁入驻小镇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由陆港集团根据纳税贡献等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房租优惠;对在入驻企业任职且在市内缴纳社保、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租用小镇配套公寓的,给予一定的租金减免优惠。具体细则由陆港集团制定落实。

(五)入驻小镇企业享受《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市委〔2013〕39号)、《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义政办发〔2016〕165号)等市内其他相关扶持政策,但同一类型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一项。

五、其他

(一)本细则政策扶持对象为在陆港电商小镇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及配套服务企业。

(二)购买产业用房入驻的企业自购买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分割转让,不得改变项目功能和用途。五年内因企业破产、司法裁决等特殊情况发生再转让的,不得改变项目功能和用途,同时原购买产业用房的企业还须补缴获得产权时市场评估价与综合成本价的差额部分购房款及相关税费。

(三)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集聚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