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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关于扶持我市建筑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5-27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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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扶持我市建筑业发展,不断增强建筑企业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打造“义乌建筑”品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促进民营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委办传〔2018〕27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建设行业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建〔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扶持我市建筑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义乌市江滨北路281号(行政3号楼)1205室,邮编:3220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543775919@qq.com

3.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5日

联系人:杨俊杰 联系电话:85580033 传真号码:85580009

关于扶持我市建筑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初稿)

为进一步扶持我市建筑业发展,不断增强建筑企业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打造“义乌建筑”品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促进民营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委办传〔2018〕27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建设行业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建〔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政策扶持,推动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表彰标杆企业

1.上年度建筑业产值达8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市政企业按照产值前3名,由市政府命名为当年度“义乌市建筑业龙头企业”。

2.上年度建筑业产值达3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市政企业按照产值前6名,由市政府命名为当年度“义乌市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

(二)鼓励企业发展壮大

1.鼓励企业资质晋升。鼓励通过申报、兼并、重组等方式提升企业资质等级,对房建、市政总承包资质晋升为特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房建、市政总承包资质首次晋升为一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开展承诺制审批。围绕“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告知承诺审批新模式,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3.鼓励转型升级。鼓励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建筑工业化、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和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等领域“建营一体化”业务。完善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基础的承包体系,积极探索鼓励工程总承包(EPC)模式。

4.实行企业增项升级奖励。对晋升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电力、通信、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晋升为钢结构、建筑装修装饰、消防设施专业承包一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实行创优奖励。企业承建项目获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 “国家级优质工程银奖”、“钱江杯”的,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此项内容为政府财政资金单独奖励,与合同中建设单位已约定的获奖奖励可以同时进行。项目指的是在义乌市域内的工程项目或本地企业在外市承接的工程项目);企业建立研发(技术)中心并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技术)中心,在认定当年分别给予奖励50万、20万元(研发中心和技术中心不重复计奖);企业获得国家级工法及省级工法认定,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

6.鼓励建筑企业回归。凡原注册地在外的建筑业企业,变更到义乌注册的,或在义乌设立子公司的,或建筑业企业分立资质注册至义乌的,简化办理流程。二级及以上的建筑业企业从注册当年起享受三年内在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贡献部分,按照第一年80%、第二年60%、第三年30%的比例由政府奖励给企业。

(三)强化金融支持

1.稳定银行信贷规模。企业享受 “转贷通”服务,各金融机构在提供信贷服务时,应做到不抽贷、不压贷、不缓贷,确保在信贷规模、抵押担保、利率水平、付息方式等方面的稳定。提高建筑企业授信额度,企业的年度授信总额原则上不得低于其上两年的平均年度授信额度,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20%。鼓励银行创新转贷业务,开展知识产权、商标权、应收账款等质押融资,降低相关收费。

2.加强对建筑企业信贷扶持。进一步拓宽建筑企业的融资渠道。市金融机构应对具备竞争力、信誉较好、业绩优良的骨干企业加大资金信贷支持力度,优先获得银行信贷支持。注册在我市的企业在市内外承接国有资金项目,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可以在我市的开户银行申请贷款。

3.协商处置担保链风险。企业担保链出现风险时,债权金融机构应首先与企业协商解决,不宜直接申请法院采取查封企业基本户、资产保全等司法强制措施。在处置时按先风险企业后担保企业的原则,先处置出险企业及其主要关系人的抵押资产,不足部分再由担保企业协商代偿。

(四)强化人才支撑

1.加强人才培养。注重行业人才挖掘,创新丰富人才培养方式,运用业绩量化、面试答辩等多种评价方式,促进我市建筑行业人才层次提升。调入我市企业的一级建造师(以前未在我市注册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上级人才奖励项目、人才培养工程人选。

2.加强校企联合,积极利用我市城乡培训学校,为我市建筑企业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特种作业人员。建筑业企业实际使用的、不超过工资薪金8%部分的职工教育经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8%的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五)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基地建设

鼓励本地或国内外拥有先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的优秀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新型工业化生产基地,参照工业类招商引资项目给予相应的扶持政策。

二、强化市场监管,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

(六)规范建筑市场行为

1.完善诚信体系建设。积极引导企业创优做精、优质优价。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下注重企业的业绩考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性竞争氛围。

2.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评定分离项目向信誉良好、实力强劲、技术先进、管理科学、本地贡献大的优秀企业倾斜。

三、强化企业服务,保障建筑业企业合法权益

(七)强化税源管理

1.培育企业税源。由外地企业承建的我市国有资金项目或招商引资项目,引导和鼓励建设单位在合同中设置施工企业在义乌全额缴纳增值税、工程款应支付至义乌分公司账户等内容。工程款支付,建设单位宜以施工企业义乌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凭证。

2.加强纳税激励。本市企业在义乌市外承接的工程项目,若增值税能独立核算,经年终结算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按50%的比例由政府奖励给企业;依托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大纳税相关的诚信加分。

3.建筑业企业年度税收增长幅度高于全市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幅度的,给予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地方留成80%的补助。(参照《关于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义政发〔2018〕54号))

(八)强化司法服务保障

建立由政法委牵头,建设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多部门组成共同参与的打击建筑业经济犯罪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排查分析企业存在的各类犯罪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适时组织开展打击侵害建筑业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企业恶意逃废债,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恶意不退工程质量保修金等行为。法院加大对建设单位违反合同拖欠工程款案件的审理执行力度。

(九)优化企业经营环境

1.合理确定工期。坚决杜绝为抢进度盲目缩短工期行为,根据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做好贯彻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函建字〔2017〕416号)通知的相关要求,建设单位确定的建设工程工期应不低于国家定额工期的70%(应急和抢险等特殊项目除外)。

2.推行总包管理。我市国有资金项目工程原则上应当推行项目施工总包管理,所有工程建设内容纳入总包范畴,建设单位不得违法分包、肢解发包。

3.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监管机制。以信用评价为核心,开展日常监管和服务,建立差别化处理机制,不搞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减少对信誉好、守信用的建筑业企业的监督检查。

4.保障文明措施费落实。规范工程招标文件编制,体现优质优价。对扬尘控制工作、视频监控系统、扬尘在线监控、实名制管理等相关费用,计入安全文明措施费,提高安全文明措施费费率。

5.完善工程造价审计。逐步建立合理的工程结算、造价审核的委托和收费方式,缩短工程结算和造价审核时间。建立完善建筑材料、人工工资等实际市场价格和工程定额信息价的动态联系制度,推行合理的价格补偿机制。

6.完善工程变更调差。建筑材料(含水泥、砖块等)中有信息价核定的部分均参与调价,减少企业的不可抗风险。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调差的情况,建设单位应及时处理。对调差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支付,随工程款等比同步进行支付。

7.优化组织结构。为加大对建筑业服务、管理和协调力度,建立建筑行业综合性服务平台“店小二”服务中心,归集财政、人力社保、商务、金融、税务、建设、市场监管、公安、综合执法、检察院和法院等多个部门和单位涉及建筑业管理事项,实现进一个门全部办理的“去部门化”工作模式。

四、其他

1.同一项目或者同一依据的,按照从高补差的原则进行奖补。企业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等事件,涉及偷税侵权等违法违规的,二年内不享受本意见的扶持政策及奖励。

2.本意见所指的企业包括园林绿化企业,可享受补助政策的企业为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建筑企业。外地进义企业在我市成立分公司,且上年度在我市实缴税收达300万元以上的,当年度视同为我市企业享受本扶持政策。

3.本意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解释,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4.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原《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义政发〔2009〕91号)废止。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