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6-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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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
政府采购领域投诉管理的通知
义公管办〔2019〕2号
各行业监管部门,各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各招标人、采购人,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为构建公平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规范投诉案件的受理、处理,提高投诉处理效率,现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投诉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行业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行业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规范高效的投诉受理、处理机制,保护参与招标采购活动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行业监管部门在收到投诉书时,应认真审查,投诉书及其要件符合规定的,应当场受理并登记,一般情况下应当场书面告知投诉人受理结果,但最迟应在收到投诉书后2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书及其要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投诉人限期补充。
三、行业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时,一般应在收到投诉书后10内完成,但最迟应在20日内完成。
四、行业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
五、行业监管部门应以年度为单位建立投诉情况登记表(格式见附表)。
六、行业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时,应加强对投诉处理过程中形成材料的收集整理,并按档案管理规定装订存档,接受有关方面监督检查。
七、投诉处理归档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投诉书(按行业规定执行,但必须具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 投诉受理决定通知书(格式自定,但应书面告知投诉人);
3.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申辩、陈述、质证等材料;
4. 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执法资格的调查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5. 调查笔录(若需要对相关方进行笔录时),同时调查笔录必须有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签字,并交被调查人签字;
6. 调查取证材料,若需要多方联合调查取证时,必须由相关方参与调查的记录;
7. 投诉处理决定书(格式按行业规定执行,但必须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等内容);
8. 投诉处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材料。
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领域举报案件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投诉、举报案件,各相关部门应规范受理、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健全受理、处理档案。
九、镇(街道)招投标中心、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规范异议、质疑的受理、处理工作,提高受理、处理效率,并建立受理、处理档案,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以来,相关异议、质疑、投诉案件归档情况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完善。
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年 (领域)投诉情况登记表
投诉情况登记单位(盖章):
序号 | 投诉情况 | 投诉受理情况 | 投诉处理情况 | ||||||
投诉人 | 投诉时间 | 投诉事项 | 投诉登记 时 间 | 投诉材料 接 收 人 | 投诉受理 意 见 | 投诉调查人员 及执法证编号 | 投诉处理决定 书发文时间 | 投诉处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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