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19-255218

  •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 体裁分类:

    其他

  • 文件名称:

    《义乌市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9-06-0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义乌市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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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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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了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土地集约规模经营,解决规模经营户发展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经发〔2015〕6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定了《义乌市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经发〔2015〕6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二十三条,明确了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发证机关、发证条件、发证流程、换发、补发、收回和撤销登记等。主要内容如下:

1.申请条件。办法所称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是指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和平等协商”原则,通过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获得的农村家庭承包耕地土地经营权。流入耕地面积50亩以上、流转合同规范、流转合同剩余期限5年以上的农村流转土地的受让方。由受让方自愿提出申请,并征得出让方同意。

2.相关职能。义乌市人民政府是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发证机关。义乌市农业农村局是负责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承担日常管理运行,及时记录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发证及其变更有关情况。各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发证的相关具体工作。

3.提供资料。受让方申请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应当提供相关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办理程序。由申请人向流转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递交申请材料,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表上签署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市农业农村局将审核通过、公告无异议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造册,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发证。

5.不予办理情况、权证变更程序以及权证、登记簿式样等。

四、适用范围

全市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义乌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金尔旭

咨询电话:8998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