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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体育、医保/医保
通知
义乌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落实 《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医疗保障局
义医保〔2019〕11号
2019-07-12
主动公开
GYWD73-2019-0001
有效
发布时间:2019-07-12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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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附件1),为了既做到我市政策与金华市衔接落实,又保持相对稳定,报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明确以下有关意见,请结合我市实际贯彻执行。
一、门诊待遇政策
(一)金华市分级诊疗管理办法出台前,我市普通门诊起付标准为每年100元,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报销政策按金华市级文件规定执行。
(二)特殊病种、慢性病种统筹基金列支人员的报销政策按金华市级文件规定执行,补充基金支付按我市职工补充保险政策执行。
(三)签约基层卫生院的参保人员一般诊疗费减半收取,费用全部由医保基金支出。
二、分级诊疗政策
明确住院分级诊疗政策。下转上政策:未按规定办理分级转诊手续直接到义乌市范围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金华其他地区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下降10%。上转下政策:义乌市范围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金华其他地区医疗机构转诊至基层卫生机构的,在转诊开具48小时内入院的,取消基层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
三、职工补充保险政策
(一)本市下列单位人员应当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下同);市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经人力社保部门办理聘用手续的人员;自谋职业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失业人员、个体参保人员;其他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
(二)基金筹集标准
1.机关事业单位以参保人员上月工资(含退休费)总额为缴费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已终止、注销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由市财政按退休费的6%列入预算。
2.企业单位按全部在职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3%缴纳。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时未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由医保经办机构在其个人账户中按本人退休费的3%提取。
3.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参保的自谋职业人员和已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含所有享受企业养老待遇人员),由市财政按缴费工资总额或退休费总额的3%列入预算。
(三)基金支付范围
1.划入个人账户。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综合财政预算单位(全额拨款单位)退休人员按退休费的5%、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退休费的3%划入。
2.支付慢性病种门诊待遇。按照金华市级文件规定的病种设置义乌本地补充险参保人员慢性病种最高支付限额,多个慢性病种年度限额按照义乌病种限额累加,其中超过金华市级政策规定部分由补充基金支付,各病种具体限额见附件2。
金华市级文件规定的慢性病种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内部分,补充基金按照在职5%、退休10%报销,超过统筹基金限额部分按照在职85%、退休90%比例报销。在签约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报销比例提高5%。
3.支付住院待遇。住院医疗费用中大病保险起付线部分、大病保险超年度最高限额部分按照85%支付。
4.支付特殊医疗困难补助。机关参保人员(含依法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后,其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自付医疗费用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50%以上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签署意见,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市医保局核准,报市政府批准后,超过部分按50-80%标准给予补助。
附件1:《关于印发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附件2:《义乌市职工补充险参保人员慢性病种限额表》
义乌市医疗保障局 义 乌 市 教 育 局
义 乌 市 民 政 局 义 乌 市 财 政 局
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义 乌 市 税 务 局 义乌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7月12日
附件2:
义乌市职工补充险参保人员慢性病种限额表
序号 | 慢性病种名称 | 实际报销限额 |
1 | 高血压伴并发症 | 10500 |
2 | 糖尿病伴并发症 | 9000 |
3 | 糖尿病合并高血压 | 5000 |
4 | 慢性病毒性活动性肝炎 | 13500 |
5 | 肝硬化功能失代偿期 | 5200 |
6 |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 9000 |
7 | 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 5000 |
8 |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 5000 |
9 |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 9000 |
10 | 顽固性哮喘 | 5000 |
11 | 中枢神经系统良性占位性病变 | 5000 |
12 | 活动期结核病 | 5000 |
13 | 重症肌无力 | 5000 |
14 | 多发性硬化 | 5000 |
15 | 肝豆状核变性 | 5000 |
16 | 帕金森病 | 5000 |
17 | 前列腺增生 | 5000 |
18 | 甲状腺功能异常 | 5000 |
19 | 结缔组织病 | 8000 |
20 | 癫痫 | 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