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19-212157

  •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 体裁分类:

    意见

  • 文件名称:

    关于义乌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19〕49号

  • 成文日期:

    2019-07-0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1-2019-0009

  • 信息有效性:

    废止

【已废止】关于义乌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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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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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方便居住在既有多层住宅的老、弱、病、残、孕等住户群体的生活,提高居住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义乌实际,现就全市域范围内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运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适用本实施意见进行电梯加装的既有多层住宅是指成片开发已建成投入使用、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非单一产权既有多层无电梯住宅(不包括垂直房、分割转让房)。加装电梯工作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的原则。

  二、申请对象和实施主体

  加装电梯最小申请单位为一个单元,也可以按幢或小区进行申请。申请对象可以是申请单位的全体业主,可以具体委托该单元、幢或小区中3-5名业主,也可以书面委托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实施主体。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对自行管理的职工住宅实施加装电梯。

  申请人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三、加装条件

  加装电梯的既有多层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具有合法的权属文件;

  2.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

  3.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

  4.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此项必须取得一、二楼住户的同意意见)。拟占用其他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后业主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和噪音等直接影响的,应当征得该部分业主的同意。

  四、资金筹集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包含管线迁移)及其运行维护管理所需要的资金由业主承担。具体出资方式可根据楼层的受益、影响等因素协商分摊系数后共同出资。业主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五、实施程序

  (一)加装申请

  实施主体以书面形式向镇(街道)提出申请,镇(街道)对相关协议、现场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明确是否符合加装电梯条件。

  实施主体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加装电梯的书面申请;

  2.相关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确认材料复印件、实施主体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确认材料;

  3.拟加装电梯产权人同意比例及详细确认材料,加装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提供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确认书;

  4.经申请对象全体业主协商一致的工程建设安装、运行维护保养等费用的筹集和分担方案(包括电梯维护保养方式,电梯采购及安装施工费、管线迁移费、电费、维修保养费、管理费、电梯更新费等);

  5.加装方案,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

  (二)协议、方案公示

  镇(街道)初步审查通过后,所在社区居委会将有关加装电梯协议、方案(平面图、剖面图、效果图等相关文字说明及图纸)等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10天,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报镇(街道)明确初步审核意见(附件6);有异议的,所在社区应当组织调解,引导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三)施工图审

  加装电梯方案经业主充分协商、公示认可后,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确定的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电梯等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施工图经有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后报镇(街道)备案。

  (四)加装方案联合审查

  镇(街道)将加装电梯申请材料(包括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汇总后上报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属地镇街、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供水、供电、排水、燃气、通信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会后7日内向市建设局反馈书面意见。联合审查通过后,由市建设局出具联合会审纪要并抄送相关部门。

  (五)工程施工

  加装电梯施工前,申请人应向所在镇(街道)、执法机关进行项目施工信息登记,同时,施工单位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告知。施工过程中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属地镇街的监督。

  加装电梯涉及电力、电信、供水、燃气、数字电视、网通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根据联合审查意见,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六)竣工验收

  1.工程验收。加装电梯有关业主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电梯安装前必须由业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进行电梯井道施工的分项验收。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应邀请所在社区居委会参加。

  2.联合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报至所属镇(街道)。由所属镇(街道)汇总并召集相关方案联合审查部门进行联合验收,签署联合验收意见。联合验收通过后,所属镇(街道)出具联合验收纪要,将联合验收通过的文件汇总,交于实施主体归档备案。

  3.使用登记。申请对象应当明确管理主体,并与有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保养合同。加装的电梯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鼓励申请对象购买电梯安全责任险。

  4.工程备案。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合格,联合验收通过,申请人将工程资料归档成册,包括工程前期资料(相关协议、联合审查纪要文件、电梯加装方案、电梯相关资料等),施工资料(图审意见、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施工资料、电梯厂家资料等),竣工资料(施工竣工资料、决算资料、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联合验收意见、电梯合格证、代管授权委托书等),经市城建档案馆审查后,接收存档。

  六、相关要求

  (一)安全要求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加装的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制造和安装,安装前应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告知,投入使用前应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二)规划要求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应尽量少占用现状绿化,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在满足消防、安全条件,保障各项功能正常适用的前提下,加装电梯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

  (三)明确责任

  1.施工阶段责任。申请对象应履行建设单位职责,对电梯加装施工、电梯使用和运营维护在质量安全方面全面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运营管理阶段责任。电梯改造服务范围内全体产权所有人应当遵守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制定的电梯使用、维护和管理办法。加装电梯投入使用后后续管理主体是申请对象全体业主本身,相关安全、消防责任由申请对象负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执法、消防、市场监管、镇(街道)、供电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既有多层住宅电梯加装工作的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积极稳妥开展既有多层住宅电梯加装工作。

  (二)加装电梯新增部分用地产权不变,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房屋所有权或使用发生变化的,出让人应告知受让人加装电梯的事实并移交有关资料。

  (三)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布有资质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名单等信息,方便群众自主选择。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结合实际,各部门在电梯加装审批各环节中依据自身职能制定具体的工作流程和操作细则,积极推进我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开展。

  附件:1.授权委托书(样本)

  2.义乌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业主意见征询表

  3.义乌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业主信息汇总表

  4.义乌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

  5.义乌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范本)

  6.义乌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街道初步审核意见表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附件1-6.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