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002609477R/2013-72153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体育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义乌市体育事业(产业)发展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机构:

    文旅局

  • 发文字号:

    义体字〔2013〕50号

  • 成文日期:

    2013-09-3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废止

关于印发《义乌市体育事业(产业)发展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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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8-21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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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体育事业(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义政办发【2013】129号)精神,促进我市体育事业(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经市体育局、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义乌市体育事业(产业)发展奖励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体育局 义乌市财政局

                                                                                                                  2013年9月30日      

  义乌市体育事业(产业)发展奖励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体育事业(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义政办发【2013】129号)精神,促进我市体育事业(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体育事业类奖励政策

  (一)奖励范围

  1.对农村(社区)新建足球场、网球场、篮球场、门球场、健身苑和创建小康健身工程示范点,且符合以下要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足球场:标准笼式足球场

  网球场:标准灯光塑胶网球场

  篮球场:标准灯光水泥篮球场、标准灯光塑胶篮球场

  门球场:标准沙地门球场、标准人工草地门球场

  健身苑:不少于15件室外健身器材

  示范点:同时拥有一个带看台的标准灯光塑胶篮球场(或网球场)、一个有15件健身器材的健身苑、一个1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健身室和4张以上乒乓球台等设施。

  2.对农村(社区)、企业组建体育俱乐部,开辟健身活动站点,且符合以下要求的,其中体育俱乐部给予一次性奖励,健身活动站点按年奖励。

  体育俱乐部:拥有一个1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健身室、室内健身器材不少于5件,场所对村民、企业员工免费开放。

  健身活动站点:每年组织活动在200天以上,人员规模在50人以上。

  3.对学校利用节假日、双休日、下午放学后等非教学时间,有序向社区居民开放体育场所的学校,按年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1.新建项目奖励标准:一个标准笼式足球场奖励20万元、一个标准灯光塑胶网球场奖励10万元、一个标准灯光塑胶篮球场奖励10万元、一个标准灯光水泥篮球场奖励5万元、一个标准人工草地门球场奖励6万元、一个标准沙地门球场奖励2万元、一条健身苑奖励1.5万元。若将水泥篮球场改造成为标准灯光塑胶篮球场的奖励7万元,更新一副篮球架奖励5000元。

  2.经市体育局确认的小康健身工程示范点奖励5万元、体育俱乐部奖励3万元、体育场所开放式学校奖励3万元、健身活动站点奖励3000元。

  二、体育产业类奖励政策

  (一)奖励范围

  1.对社会力量承办的足球、篮球、排球、网球、乒乓球、羽毛球、游泳、武术散打等,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力的非商业性体育赛事,按照市级、省级、国家级赛事给予不同奖励。

  2.对经政府部门立项,由社会力量建设的登山游步道、骑行健身绿道、山地自行车基地、游泳场馆(含可拆装式游泳池)等运动休闲基地项目,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承包款,以下同)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1.承办市级体育赛事奖励5万元、省级体育赛事奖励7万元、国家级赛事奖励10万元,若在中央电视台直播的,在原奖励基础上再增加10万元。赛会制比赛视情奖励。

  2.运动休闲基地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奖励;若投资建设主体为农村(社区)的,按实际投资额的40%予以奖励。实际投资额以中介机构提供的决算数为准。

  三、体育竞技类奖励政策

  (一)奖励范围

  1.对参加市级以上体育运动会并获得按竞赛规程规定奖励名次的运动员、教练员给予奖励。

  2.对向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输送正式队员的带训教练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在奥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运动员,分别给予50万、20万、10万元奖励,获得4至8名的运动员,均奖励2万元。

  2.在世锦赛、世界杯、亚洲运动会、亚洲锦标赛、全国运动会、残奥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运动员,分别给予10万、5万、2万元奖励,获得4至8名的运动员,均奖励1万元。

  3.在省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运动员,分别给予5万、2万、1万元奖励,获得4至8名的运动员,均奖励3000元。

  4.在全国锦标赛、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运动员、分别给予2万、1万、5000元奖励,获得4至8名的运动员,均奖励2000元。

  5.在省体育大会、省锦标赛、省中学生运动会、省残疾人运动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运动员,分别给予3000、2000、1000元奖励,获得4至8名的运动员,均奖励500元。

  6.在省阳光体育运动会、金华市运动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运动员,分别给予1000、800、500元奖励,获得4至8名的运动员,均奖励200元。

  7.在金华市单项锦标赛比赛中获得前三名运动员,分别给予500、300、200元奖励。在我市组织的年度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视情况予以奖励。

  8.集体项目(两人以上)每名运动员获取的奖金数额与个人项目同等名次获奖运动员的奖金相同。

  9.在国家级和国际体育比赛中,对获得前三名运动员的启蒙教练奖励1万元;在省级及以下体育比赛中获得前八名运动员的带训教练,参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执行,其中集体项目的带训教练员按一名运动员的奖励标准计算。

  10.打破赛会纪录的,在上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50%。

  11.向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输送1名正式队员,奖励带训教练1万元。

  四、其他事项

  (一)奖励所需经费列入市体育局年度预算,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市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体育局审核后,财政局按实拨付奖励资金。

  (二)对我市体育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或影响力的其他事项,按一事一议方式,视情给予奖励。

  (三)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义乌市体育局关于实施农村小康健身工程的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不再执行。

  (四)本细则由市体育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