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11330782745817525W/2019-353339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分类:通知
  • 文件名称:【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 发文机关:行政服务中心
  • 发文字号:义公管办〔2019〕5号
  • 成文日期:2019-08-2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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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公管办〔2019〕5号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打造零跑交易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发包管理

(一)项目建安概算在4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必须招标,若项目需分期,或者分标段等不能同步实施,即使单次发包项目预算价低于前述额度的,也必须招标。货物采购和服务委托按《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规定执行。

(二)招标人违反本通知规定,未进行招标的,视为规避招标,有关部门查实后进行责任追究,资金管理部门接到有关部门查实结果后暂时不得拨付工程款。

(三)必须招标项目按规定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由法律顾问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二、调整评定分离操作办法

(四)调整中标候选人推荐办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审后(现场评分法招标项目开标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向招标人推荐不少于3名中标候选人(不标明顺序)。具体数量及办法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五)调整定标人员库组建规定。招标人应成立定标人员库,库中人员由招标人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组成。招标人根据自身情况也可以邀请非本单位人员参定标人员库组建,但招标人应对邀请的人员及其定标行为、定标结果承担责任。

(六)调整定标办法。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以下定标办法:

1. 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以票决方式确定1名中标人。

2. 票决抽签定标法。若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在5名及以上时,定标委员会可先通过票决确定3名中标候选人,然后在该3名中标候选人中采用随机方式确定1名中标人。

(七)行业监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调整评定分离办法指导规则,指导招投标活动规范、廉洁、高效运行。

三、进一步简化项目招标前置条件

(八)除技术复杂、特殊项目、政府性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外,其他项目确因建设进度需要,招标人在开展招标时,可以将“图纸、资金”进行承诺,保证在开工前完成;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可以按照类型项目进行模拟,并在项目实施时同步引入跟踪审计单位;也可以采用让利率方式招标,让利区间可参照现行现场评分法招标参考让利区间进行设置。

(十)鼓励项目采用总承包方式发包,若项目部分图纸不具备,招标人可对不具备部分图纸的工程量模拟后开展招标活动。

(十)招标人应加强招标文件编制,约定工程计价、工程计量、结算(决算)等条款,防范法律风险。

(十一)招标人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应编制正式工程量清单、正式招标控制价和正式合同价,以加强项目管理。

四、试点“捆绑式打包”招标

(十二)概算在1000万元以下纳入依法招标范围的地质灾害治理、修缮(维修、改造)、应急工程、市容市貌创建等项目,招标人可采用“捆绑式打包”方式进行招标。

(十三)“捆绑式打包”招标时,招标人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选一定数量的入围单位和备选入围单位,并对备选入围单位递补规则进行约定。

(十四)列入“捆绑式打包”范围的项目具体实施时,招标人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随机确定中标人,相关招标信息应录入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并公开。

五、扩大免收投标保证金范围

(十五)单个标段招标控制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施工招标,以及所有服务类项目招标,招标人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限额以下招标项目,招标人原则上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十六)监督管理部门应运用信用管理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免收投标保证金项目,若查实投标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情形的,除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外,对于限额以下招标项目、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将投标人分别进行不良行为公示和列入严重失信记录6个月、1年、2年,并进行公开。

六、打造招投标零跑环境

(十七)招投标各方主体办事事项全部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运行,招投标全过程推行无纸化运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方案,及时公布招投标各方主体办事事项和规则。

(十八)推行“不见面开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零跑”以及规范、安全、保密要求,制定“不见面开标”运行规则,分步骤推进“不见面开标”工作,保障招投标活动顺利实施。

七、其他

(十九)本通知由综合监管部门会同行业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