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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农村宅基地有偿调剂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9-09-19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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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农村宅基地有偿调剂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有偿调剂工作,切实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促进农村更新改造按村庄更新改造规划实施,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义乌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村更新改造取得的宅基地分配权在落地前,权利人自愿放弃落地权退出宅基地的,在确保户有所居的前提下,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可由村级组织统一回购,再通过市场公开配置方式有偿调剂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  宅基地有偿调剂应遵循“自愿有偿、公开公平”的原则由村级组织实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村级组织应结合本村实际制订宅基地有偿调剂操作细则,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  自愿放弃宅基地落地权退出宅基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确保拥有人均不少于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居住用房。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回购价格应当由村级组织与退出宅基地的权利人充分协商,在此基础上经村级组织民主决策确定。

  第七条  有偿调剂的受让对象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人调剂面积和已有审批面积之和不得超过本村更新改造政策规定的最高户型面积,并应符合规划建设要求;权利人退出宅基地后剩余面积也应符合规划建设要求。

  第八条  有两个以上调剂需求意向者的,有偿调剂应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保证金不得低于市场评估价的20%,起拍价不得低于市场评估价的70%,并须经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九条  拍卖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实施。

  第十条  村级组织应当与受让人之间签订宅基地有偿调剂合同。

  第十一条  拍卖结果由村级组织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鉴证后附相关资料报国土、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办理行政许可及不动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拍卖所得收益管理和分配按《义乌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收益分配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