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9-23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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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进高排放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制定了《义乌市高排放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义乌市公安局
义乌市财政局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
义乌市商务局 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高排放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我市高排放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打好高排放营运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降低高排放营运柴油货车污染,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8〕35号)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等六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老旧营运车辆淘汰实施意见的函》(浙交函〔2019〕3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思路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通过采取经济补偿措施,引导高排放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顺利进行。
二、淘汰补助范围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国三排放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可申请淘汰补助:
1.车辆注册登记地条件。2019年5月31日(含)前,车辆的注册登记地为义乌市,2019年4月1日(含)后转籍至义乌的除外;
2.机动车报废条件。机动车提出报废申请日期在2020年1月15日(含)前,且在义乌本地报废;
3.营运条件。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核发日期在2019年5月31(含)前,有效期在2019年5月31日(不含)后。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动等原因,2019年1月1日之后已注销道路运输证但目前仍正常营运的车辆总质量小于4.5吨(含)的车辆,符合上述车辆注册登记地、机动车报废条件的,也可申请淘汰补助。
三、不予补助情形
车辆虽在淘汰补助范围,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1.已自然报废或在外地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2. 超过法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期限的;
3.2019年5月31日(含)之前已淘汰或2020年1月16日(含)后淘汰的。
四、申请期限和补助标准
1.申请期限: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
2.淘汰补助标准。根据“政府鼓励、适当补助、退坡引导”原则,鼓励提前淘汰,按车辆使用年限、类型和申请淘汰时间等给予不同补助。车辆在2019年8月31日之前淘汰的,按淘汰补助标准上浮20%补助;在2019年9月1日至9月30日之间淘汰的,按淘汰补助标准补助;在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月15日之间淘汰的,按淘汰补助标准下降20%补助;在2020年1月16日以后淘汰的,不予补助。具体淘汰补助标准见附表:《义乌市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标准》(附件1)。
五、车辆淘汰及补助申请发放程序
1.车辆淘汰报废。申领人将待报废的机动车送至义乌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进行报废拆解,取得已报废回收材料。
2.补助申请。申请人可自行、委托他人或委托义乌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向交通运输局提出补助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填写《义乌市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2)并提供以下资料:
(1)车辆所有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车辆所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车辆行驶证;
(3)车辆道路运输证;
(4)车辆所有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银行卡原件;车辆所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银行账号信息并加盖公章;
(5)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必须提供车辆所有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身份证;
(6)报废回收材料。
3.部门审核
市交通运输局受理补助申请后,组织市公安局和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按职责进行审核,具体如下:
(1)市公安局审核车辆注册登记地条件和机动车报废条件。
(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核车辆营运性质是否符合补助条件。
(3)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审核车辆排放阶段是否符合补助条件。
4.补助发放
经审核认为符合补助发放条件的,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发放补助资金。
六、各部门职责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次补助政策的制定,负责牵头、协调、推进和考核工作;牵头做好补助标准认定,负责资金发放和对全市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汇总核对;负责道路运输证注销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补助经费保障工作。
(三)市公安局负责提供及审核车辆登记信息,及时提供高排放营运柴油货车淘汰的详细基础数据。负责制定和落实针对超标高排放车辆的限行(禁行)政策。设立禁行标志,落实禁行责任,确保有关禁行工作的落实。
(四)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负责淘汰车辆排放阶段的审核。
(五)市商务局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报废车辆回收信息进行审核;指导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规范服务,方便车辆所有人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
(六)市行政执法局配合落实渣土运输车、垃圾清运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等高排放营运柴油车的淘汰更新。
(七)市场发展委配合做好物流企业高排放营运柴油车的淘汰更新工作。
(八)各镇街具体负责辖区内高排放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按照本细则规定时限要求,推进高排放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市商务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场发展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建立淘汰补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情况沟通,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重大问题提请市政府协调。
七、其它事项
(一)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窗口的地点及办理时间:地点为义乌市义亭镇姑塘二路10号。联系电话:0579-84077200。办理时间为: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10月1日至4月30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节假日除外)。
(二)本实施细则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义乌市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标准(单位:万元)
初次注册时间 | 营运柴油货车分类 补助标准 | 奖励与退坡 | |||||||||||
微(轻) | 中型 | 重型 | 2019年8月31日前完成淘汰 | 2019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完成淘汰 | 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月15日期间完成淘汰 | 2020年1月16日后完成淘汰 | |||||||
上浮20% | 不奖不惩 | 下降20% | |||||||||||
微(轻) | 中型 | 重型 | 微(轻) | 中型 | 重型 | 微(轻) | 中型 | 重型 | |||||
2010年1月1日以前 | 0.70 | 1.10 | 1.50 | 0.84 | 1.32 | 1.80 | 0.70 | 1.10 | 1.50 | 0.56 | 0.88 | 1.44 | 不补助 |
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0.90 | 1.50 | 2.10 | 1.08 | 1.80 | 2.52 | 0.90 | 1.50 | 2.10 | 0.72 | 1.20 | 1.68 | 不补助 |
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1.10 | 1.90 | 2.70 | 1.32 | 2.28 | 3.24 | 1.10 | 1.90 | 2.70 | 0.88 | 1.52 | 2.16 | 不补助 |
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1.30 | 2.30 | 3.30 | 1.56 | 2.76 | 3.96 | 1.30 | 2.30 | 3.30 | 1.04 | 1.84 | 2.64 | 不补助 |
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1.50 | 2.70 | 3.90 | 1.80 | 3.24 | 4.68 | 1.50 | 2.70 | 3.90 | 1.20 | 2.16 | 3.12 | 不补助 |
2014年1月1日以后 | 1.70 | 3.10 | 4.50 | 2.04 | 3.72 | 5.40 | 1.70 | 3.10 | 4.50 | 1.36 | 2.48 | 3.60 | 不补助 |
注:车辆类型以《机动车注销证明》或《义乌市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上登记的信息为准。
附件2
义乌市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
编号:
车主姓名/单位名称 | ||||||
车牌号 | 浙G | 车架号 | ||||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性质 | 单位□ 个人□ | ||||
授权代理人 |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
银行名称(车主的开户银行) | 道路运输证号 | |||||
银行账号(车主的开户银行) | ||||||
对本表填写的上述信息真实性负责,在本车报废同时申请相关部门注销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 。 车主(代理人)签字: 20 年 月 日 | ||||||
以上信息由车主本人(代理人)负责填写 | ||||||
补助车辆信息 | 排放阶段 | 初次注册登记时间 | 年 月 日 | |||
注销登记日期 | 年 月 日 | 强制报废期止 | 年 月 日 | |||
车辆类别 | 重型□ 中型□ 轻(微)型□ | |||||
以上信息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填写 | ||||||
该车是否属于国三及以下排放车辆:是 □ 否□ | ||||||
以上信息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填写 | ||||||
营运手续是否符合 | 是□ 否□ | |||||
以上信息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填写 | ||||||
公安交管部门审核意见 (印章) 办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意见 (印章) 办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交通运输部门审核意见 (印章) 该车补助标准:万仟 佰 元 办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本表一式五份。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和车主(单位或个人)各存留一份,其他部门复印件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