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782000000/2019-255006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意见
关于实施工业企业流动性贷款支持项目的政策意见(试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义政办发〔2019〕73号
2019-09-30
主动公开
GYWD01-2019-0013
失效
发布时间:201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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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扎实推进民营企业融资畅通工程实施,根据国务院《融资担保监管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4号)以及市委常委(扩大)会议有关精神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流动性贷款支持项目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
流动性贷款支持项目支持对象为注册地在本市,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按纳税口径,下同)以上,生产有订单但缺少流动资金,利润可覆盖银行融资利息,担保圈内企业无出险问题,亩产效益评价非C、D类的工业企业。
二、支持方式
支持对象通过业绩承诺,约定效益目标,由政策性融资担保增信,从而获得流动性贷款支持。
(一)效益目标
按一般企业年周转率3—4次测算,流贷支持后,以流贷放款日期为准,一年内支持对象应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达到贷款支持金额的200%以上,主营业务纳税增长超过贷款支持金额的6%以上的效益目标。
(二)支持规模
流动性贷款支持单户最大规模为1000万元(包含所有关联企业),具体支持规模由支持对象、贷款银行和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共同协商确定。
(三)综合成本
流动性贷款支持项目银行贷款利率,国有行利率按LPR基础上加点不超过100个基点,其他银行不超过200个基点。政策性担保费率按1.5%执行。支持对象获得流动性贷款的年化综合成本不超过贷款总额的7.5%。
(四)支持期限
流动性贷款支持项目一般以1年为期(从放款日开始起算)。
(五)风险分担
流动性贷款支持项目,银担按2:8的比例分担风险。出现风险的,银担双方先按照分担比例及时对贷款进行处置(处置方式由银担双方协议约定)。而后,银担双方作为债权人,应通力合作依法向支持对象催讨贷款本息(含罚息)。追偿所得在扣除各种必要费用后再按分担比例予以返还。
(六)风险防范
1.银担双方对项目审批保持相对独立性,要加强贷前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2.承办银行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防止资金未按协议约定使用;可按支持对象生产的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实时进入。
3.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应加强落实反担保措施。
4.银担双方应加强贷后支持对象生产经营状况的监督检查,每季予以评估;遇支持对象抽用资金用于非主营业务的情况应及时向市金融办报告。
(七)项目退出
支持对象未能完成效益目标的,但主营业务收入和税收均有增量时,按主营业务收入未达标的比例退出贷款;若主营业务收入无增量的,应全额退出贷款。贷款退出由承办银行和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共同实施。企业拒不履行贷款退出义务的,银行和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以诉讼形式,确认债权,依法退出。
三、同业约束
(一)同业稳信贷约束
流动性贷款支持项目通过同业协商,稳定支持对象在非承办银行的信贷规模和利率水平。在流动性贷款支持期间,非承办银行不得对支持对象进行收压贷,进行调不良、调关注等处理。
(二)承办银行限制性约束
流动性贷款支持项目的承办银行不得用政策性担保贷款替换支持申请企业在该银行的原有贷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仅限于保证金、存款等来规避银行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申请企业在该银行的原有贷款进行收压贷。
四、监管支持
(一)银行监管
流动性贷款支持项目视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信贷产品,承办银行按中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列报,经营规范要求放宽至现行银行监管要求的最大准许权限。
(二)担保监管
流动性贷款支持项目纳入政策性融资担保政策适用范围,贷款金额列入担保公司余额和担保额发生数计算,享受相应政策。
五、财政支持
财政补偿。按年度流动性贷款支持项目担保发生额给予政策性担保公司0.5%的风险补偿。
六、违约处置
(一)信用关联
支持对象获得流动性贷款支持项目贷款后,未达到支持约定效益目标,但达到项目退出条件,仍拒不履行贷款退出义务的,义乌市信用办根据《义乌市个人信用管理办法》将支持对象及其法人代表、直系亲属担保人列入失信黑名单。
(二)评价应用
支持对象为我市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对象,发生上款情形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在亩产效益评价中降等处理。
(三)考核运用
银行同业机构违反协商,在流动性贷款支持期间对支持对象进行收压贷和调不良、调关注行为的,从确定行为之日起,取消其下3个月财政性存款竞标资格及年末考核评优资格,机构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不得参加政府先进个人评选;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机构进行约谈。
七、附则
本政策意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试行期为一年。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