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稠州北路488号副楼屋面防水作业“7.26”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9-09-09 08:51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2019年7月26日10:10许,位于义乌市稠州北路488号的义乌信联大厦副楼三楼屋顶防水作业,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有关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义政发〔2007〕5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成立由应急局、公安局、总工会组成的“义乌市稠州路488号副楼屋面防水作业 ‘7.26’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意见,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情况

2019年5月9日,徐某从金某某处承租了义乌信联大厦位于义乌市稠州北路488号副楼3楼约2100平方米的房屋,用于开设餐厅,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6月初,徐某将三楼室内装饰工程发包给浙江东方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装修,同时将室外钢结构制作以及安装、楼面混凝土的浇筑以及屋面防水部分承包给丁晓波。2019年7月1日,徐某与丁晓波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名称:《义乌信联大厦屋顶改造工程》;工程范围:钢结构制作以及安装、楼面混凝土的浇筑以及屋面防水;工程建筑面积:约220平方米。约定包工包料一次性核价方式,发包给丁晓波承包施工,合同价款为285000元。

6月26日,丁晓波通过稠州北路488号副楼屋顶改造作业管理员叶某某联系到姬某某,告知稠州北路488号副楼有屋顶改造作业。姬某某又联系了王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等人于7月6日至7月16日陆续到稠州北路488号副楼3楼进行屋面防水作业。丁晓波与姬某某以口头的形式对工资报酬进行了约定。

(二)有关人员情况

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为***,户籍地为***,现住***,系义乌市稠州北路488号副楼屋顶改造作业发包人。

丁晓波,男,汉族,身份证号为***,户籍地为***,系义乌市稠州北路488号副楼屋顶改造作业承包人。

叶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为***,户籍地为***,系义乌市稠州北路488号副楼屋顶改造作业管理员。

姬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为***,户籍地***,现住址为***,系义乌市稠州北路488号副楼屋面防水作业人员。

王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为***,户籍地为***,现住址为***,系义乌市稠州北路488号副楼屋面防水作业人员。

死者:李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为***,户籍地为***,系义乌市稠州北路488号副楼屋面防水作业人员。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7月26日7时许,姬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按照原计划在施工。10时10分左右,李某某戴着草帽站在钢化玻璃上面对防水沟进行补漏作业,姬某某突然听到李某某“啊”的一声。姬某某回头一看,发现李某某已经从一块龟裂的钢化玻璃处坠落到一楼的地面。姬某某、王某某急忙从三楼钢化玻璃上往楼下跑,发现一楼地面上趴着李某某,当时李某某嘴角、鼻孔都有出血。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姬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由于紧张说不出话来,王某某接过电话告知那个位置发生什么情况。随后赶到的120急救车将李某某送到义乌市中心医院抢救。李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三)现场检查及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稠城街道稠州北路488号副楼三楼屋面防水作业现场。该副楼为三层,朝稠州北路副楼门厅上方设有钢化玻璃屋面,屋面上有多块钢化玻璃呈麻点状龟裂。屋面的钢化玻璃上架设有三个简易木梯。其中靠东侧的木梯边上有一扇形的钢化玻璃破损。钢化玻璃破损处下方一楼地上撒满豌豆粒大小的碎玻璃。钢化玻璃距地面高度为11.15米。钢化玻璃屋面及一楼未见有安全帽、安全绳等防护设施设置。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李某某在从事高处作业时,对现场危险性判断不足,未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导致其从高处坠落。

(二)间接原因

1、丁晓波安排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未对现场的风险进行辨识,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从业人员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义乌市稠州北路488号副楼屋面防水作业 “7.26”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李某某在从事高处作业时,对现场危险性判断不足,未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导致其从高处坠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丁晓波安排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未对现场的风险进行辨识,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从业人员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六、整改措施

义乌市农商银行作为房屋的所有者,要督促承租单位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有关安全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承租单位落实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