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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综合类
通知
关于印发《义乌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义政办发〔2020〕53号
2020-10-16
主动公开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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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出资监管(或所属)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是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第四条 国有资本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直接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二章 国有资本收益范围和上缴比例
第五条 国有资本收益,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净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弥补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后(法定公积金已达实收资本50%及以上的不再提取)余额的20%上缴财政。
(二)国有控股企业按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付国有股权(股份)的股利、股息全额上缴财政。
(三)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转让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全额上缴财政。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职工安置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上缴财政。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三章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程序
第六条 企业应如实填写《义乌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向预算单位申报。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企业申报,并附送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股利(股息)支付日前,由企业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或者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管理人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确定收益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报表反映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应交利润。
第八条 预算单位在收到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在收到预算单位初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审核意见向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
第九条 企业依据预算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书及时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款手续。
(一)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当在接到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交清。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由企业依据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在股利、股息支付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清。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企业、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或清算组(管理人)等应当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交清。
第十条 国有控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四章 国有资本收益缓交及减免
第十一条 由于资金周转紧张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的,经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批准可缓交,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国有资本收益的,应当向预算单位提出申请。预算单位初审、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企业将减免的国有资本收益转增国有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企业应及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应加强对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总体情况,列入预算单位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应对国有资本收益及上缴情况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预算单位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应交国有资本收益进行检查,各企业、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清算组(管理人)和负责企业年报审计的中介机构应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企业未按规定及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市财政局根据应缴金额、逾期时间及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资金占用费。
第十七条 企业、中介机构,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和注册会计师等在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府办商财政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义乌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义政办发〔2018〕1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