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保税船用燃油供应驳船和仓储资源共建共享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10-30 11:27

信息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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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6号)关于建设东北亚保税燃料油加注中心的总体要求,不断强化浙江自贸试验区保税船用燃油供应(以下简称“保燃供应”)基础设施资源保障能力,本着“政府引导、市场运营”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保燃供应驳船和仓储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放共享油气储运基础设施的实施意见(试行)》(舟政办发〔201999号)文件精神,深挖驳船、仓储资源优势和潜力,打破企业壁垒,激发保税船用燃油市场活力,逐步建立保燃供应驳船和仓储等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机制,为进一步推进东北亚保税燃料油加注中心建设提供有效支撑。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市保燃供应业务涉及的驳船仓储设施,以及参与保燃供应加注、仓储、运输、贸易、代理等产业链环节的相关企业主体。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驳船仓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舟山保税船用燃油智能调度系统,升级打造透明、公开的驳船和仓储信息共享和调配管理平台,实现驳船企业与燃供企业之间驳船供需、燃供企业与仓储企业之间仓储供需的数据互通,加快闲置驳船和仓储资源的共建共享,建立驳船信息与供油计划、仓储库容与提卸油计划、驳船信息与码头计划的智能匹配和动态管理,推动驳船和仓储资源的合理调配。

    (二)建立完善调度管理机制。由舟山港综保区管委会牵头,制定《舟山保税船用燃油供应业务调度管理办法》,具体由综保区管委会保税船用燃料调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综保区调度中心”)负责对仓储、驳船、供油、贸易及代理等企业开展的保燃供应相关业务进行管理和指导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结合自身职能全力配合对油库、驳船、锚地等要素调配管理。本意见适用范围内的相关主体应服从统一调度和管理要求。当驳船、仓储等基础保障要素经市场调节或者综保区调度中心调度无法满足业务需求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调度机制。

(三)建立重大突发事件的价格干预机制。驳船、仓储租赁等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市场调节或行业组织协调达不到预期目的,对保燃供应业务的正常运行造成影响时,根据《舟山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办法规定,报请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依照程序,通过价格公示(明码标价)、成本调查等方法,对驳船、仓储租赁等价格实行干预。

(四)完善信用评级和联合奖惩机制。由市发改委牵头完善联合奖惩机制,建设更为精准和细化的信用评价体系,引入企业间互评和社会调查等方式,重点对保燃供应全产业链相关企业在共建共享机制执行情况、依法依规经营情况、保税船用燃油市场贡献度等方面进行评定,定期予以公布对于信用好、未发生违规违法行为的企业在项目立项审批、口岸开放以及特殊监管场所审批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于受惩戒的企业,依法重点审查、重点监督,对于发生垄断行为、故意扰乱市场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启动调查;对不予以配合的企业依法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暂停业务、取消相关资格资质等。

(五)制定驳船仓储提升规划由市港航和口岸局牵头制定驳船提升长期规划,完善国际航行船舶船用燃料油供应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告知承诺制和动态调整制,将符合条件的驳船高效快捷纳入“白名单”,联合有关部门加强驳船企业信用管理,做好行业监督。对信用良好的驳船企业在新造驳船方面依法给予便利对经营失信的驳船企业依法给予惩戒,加强驳船保障能力由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港航和口岸局牵头,结合舟山保燃供应发展要求,制保燃供应仓储码头中长期发展规划,引导仓储企业通过改造或新造等方式提升保燃供应仓储和码头保障能力。

    四、保障手段

(一)成立工作专班。为使共建共享机制顺利运行,提高舟山保燃供应基础设施的使用效率,由浙江自贸试验区综合协调局牵头,会同综保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港航和口岸局、舟山海关、舟山海事局、舟山边检站成立工作专班,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综保区调度中心。工作专班重点协商解决共建共享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企业提出的问题,负责启动突发事件应急调度机制。各成员单位根据本意见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和办法,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二)创新监管服务模式。通过舟山保税船用燃油智能调度系统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保税油“一口受理”数据平台的对接,通过港航、海关、海事、边检等部门在驳船仓储动态、提油供油进程、现场实时场景、联合奖惩措施等信息的共享互联,各监管部门继续优化远程监管、无感监管、动态监管、信用监管手段,对标国际标准,实现保燃供应出库、提油、供油以及船舶离港等业务智能和高效审批,创新“加完即走”、长三角跨港供油监管互认等举措,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形成合力推动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审批的简化高效。

(三)发挥行业协会规范引导作用。充分发挥舟山市保税船燃协会、舟山市石油行业协会、浙江自贸试验区海事仲裁中心等机构作用,开展产业链相关标准化研究和规则制定,以联盟或者公约的形式,在驳船仓储租赁合同、租赁价格、争议仲裁等方面给予引导和规范,强化行业自律,助推舟山保燃供应市场公平、规范、有序发展。

    本意见自2020113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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