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002609522T/2020-326802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义乌市农村供水工程 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机构:

    市水务局

  • 发文字号:

    -

  • 成文日期:

    2020-10-3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义乌市农村供水工程 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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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31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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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农村供水工程社会效益,明确管理职责,提升管理水平,实现从水源到龙头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根据《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

第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而建设的城镇管网延伸工程、单村或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

第四条  水务部门是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卫健部门负责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和水质监测工作。

第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各镇街各有关单位应加大对工程运行管理的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安全纳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二章  县级统管

第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实行县级统管,水务集团是县级统管机构,对全市农村供水工程实行专业管理运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属地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的农村供水安全负总责。

第七条  水务部门应成立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监督指导全市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水务集团应建立县级统管队伍,建立统管机制,明确统管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指导农村落实日常管理人员。

第八条  县级统管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管理模式,由镇、街道委托水务集团对辖区内的单村和联村供水工程实行专业管理,签订管理协议。各镇街应足额落实农村供水工程的运维和管理资金,将其纳入年度预算,及时支付专业服务费,并建立动态调节机制。水务集团要积极发挥社会服务功能,认真履行好专业管理职责。

第九条  水务集团县级统管的主要职责是:

1.建立专业管理队伍,制定县级统管制度。

2.制定运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并上墙。

3.落实单村和联村供水工程各级管理人员并上墙。

4.及时做好相关药剂的配送及加药服务,定期对供水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巡检、专业操作、管理维护、应急维修,做好巡检记录。

5.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进行检测。单村供水出厂水、管网水每月检测2次,水源水每季度检测一次;联村供水出厂水、管网水每周检测1次,水源水每季度检测一次。当水质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做好水质处理、跟踪并及时告知镇街。

6.单村供水工程每周需派员到现场巡查维护1次,联村供水工程每周不少于2次。

7.每年对农村日常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8.按照“一工程一档案”要求,建立专业管理运行档案。

9.根据实际需要做好专业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镇、街道属地管理的主体职责是:

1.建立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

2.组织实施农村供水工程日常管理。具体负责联村供水工程日常运行管理;指导单村供水工程落实日常管理人员,抓好日常运行。

3.每年12月15日前,委托水务集团对下年度农村供水工程进行专业管理和运维。

4.负责农村水厂、供水管网的日常巡查检查,保障供水设施的完整性。负责单村和联村供水工程的村内平面管网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置。

5.负责饮用水源地的管理保护工作,确保水源安全。

6.负责制定农村水费收费制度,监督指导农村水费收取。

7.建立日常运行管理台账,按时组织管理人员参加水务集团组织的培训。

8. 根据实际需要做好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水务集团应每半年向供水主管部门提交一次县级统管工作报告,说明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建议意见。供水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二条  水务集团在专业管理运维过程中,发现因原水水质、设计缺陷等问题影响供水安全保障,需当地镇街解决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镇街,镇街人民政府应第一时间组织应急处置,水务集团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水务集团应建立健康档案,专业运维人员须持市卫健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第十四条  全面开展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建设,农村供水工程实行信息化管理和操作运行。水务部门要按照农村水厂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建设先进的现代化信息系统,推进水源、水厂及管网信息化管理,实现在线监控和在线操作。信息化操作平台设在水务集团,由水务集团负责操作、管理和运维。

第三章  水源、水质

第十五条  农村饮用水源地实行严格的水源保护制度。水务部门应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公布农村饮用水源地名录,划定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各镇街应在保护区(范围)的边界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识和宣传牌。防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发生任何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

第十六条  镇街负责指导村级组织将农村饮用水源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全民动员加强水源地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  以山塘、溪流、山泉水为单村供水水源的,镇街应组织、指导村集体组织在水源地补给范围内植树种草绿化,治理水土流失,涵养水源。

第十八条  在农村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以下影响水质的行为:

1.在水体及周边散养鸡、鸭等家禽,设置畜禽养殖场、肥料堆积场、厕所等破坏水体的行为;

2.清洗拖把、洗衣、洗澡、游泳、垂钓、烧烤等活动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3.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车辆;

4.向水体倾倒、排放生活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

5.从事投饵式养殖、网箱、围网等形式的水产养殖活动;

6.上游及周边农田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7.堆放生活垃圾、工业废料;

8.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十九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应配置过滤、消毒等处理设施。在水务集团日常检测的基础上,卫健部门应按规定进行饮用水卫生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抄送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确保农村供水工程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二十条  水务部门应会同生态环境、卫健、水务集团等部门制定农村供水工程水污染应急供水预案。镇街应制定相应的应急供水预案,落实预案的具体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第四章  水费收取

第二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收费制度,厉行节水减排。

第二十二条  镇街负责制定辖区内农村的水费收费价格。水价文件应在镇街和相关农村的公示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联村供水工程水费由镇街组织执收,有条件的可由水务集团执收,单村供水工程水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水费收入要定期在农村公示栏公开。

第二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入应设专账管理,主要用于工程运行管理及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等。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各镇街要加大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农村居民树立安全用水和有偿用水意识,珍惜维护好供水工程,自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杜绝水资源浪费,形成全民爱水、惜水、节水的社会氛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