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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通告
义乌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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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1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0-10-31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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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的管理,促进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不断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义乌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新建民用建筑(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节水设施包括循环用水设施、回用水设施、串联用水设施、中水利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喷滴灌设施、用水计量设施和节水型器具使用等。
第三条 义乌市水务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组织、监督、指导和验收工作;市建设局配合水务局完成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包括节水措施方案,项目初步设计中应包括节水设施设计的内容。节水措施方案包括节水措施、节水工艺、节水技术、节水效果等内容。
第六条 节水设施标准按照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标准、规范执行,其主要技术参数如下:
(一)单位产品用水量符合国家和浙江省规定的用水定额标准。
(二)凡建设项目中安装的制冷设备,并采用水冷机组的,均应建设相应水循环系统工程,水循环利用率在95%以上。
(三)建设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场地绿化采用喷滴灌等节水灌溉设施,优先采用收集的雨水进行灌溉。
(四)在设计自来水管道时要结合定额用水管理的需要,分区分层安装计量水表,并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自来水管管材。
(五)建设项目使用的用水设备和用水器具,必须是国家认定的节水型产品。
第七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应当优先采用雨水、中水等非传统水源。
第八条 新建或扩建的下列建筑鼓励开展中水处理设施建设:
1.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
2.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且可回收水量大于100立方米/日的办公、公寓等其他公共建筑;
3.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且可回收水量大于150立方米/日的住宅建筑。
第九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审核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包含节水措施方案。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必须有独立的“节水设施设计” 内容,其中包括设计依据、所采用的节水设施及其预期效果。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时,应当对节水设施相关内容严格按照相关设计规范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出具图审合格意见书。图审机构每季度将图审意见报水务局。
(四)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施工质量。节水设施设计确需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重新出具设计变更书,涉及重大节水设施变更的,应经原图审机构重新认可。
(五)建设局在接到建设项目初验申请后,应及时通知水务局完成节水设施验收并出具节水设施竣工验收表;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第十条建设单位向市建设局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时,应当有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表。
第十一条 对不执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市水务局不予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供水企业不得予以供水。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用水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