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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政务/其他
其他
后宅街道社会公众代表列席街道 会议制度
后宅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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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0-11-11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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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决策公开,扩大社会公众参与,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和《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公开”纳入办文办会等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义政办发〔2018〕10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社会公众代表应具备的条件及权利义务
(一)社会公众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本制度所称社会公众代表包括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代表、市民代表、媒体人士等人员。社会公众代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2.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
3.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二)社会公众代表享有以下权力
1.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受邀公众代表有权在会议过程中对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但无表决权;
2.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受邀公众代表可就政策事项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向汇报人、方案拟订人提问,汇报人、拟订人应当回答;
3.受邀公众代表有权对会议的议定事项和议决结果办理情况进行监督;
4.受邀公众代表可于会后以书面形式,向街道提出对会议议题或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受邀公众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1.切实履行会议赋予的权力,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2.积极向所在单位、社区群众等进行宣传,支持和监督有关单位、人员贯彻执行会议作出的决定;对外宣传会议时必须实事求是;
3.遵守会议保密规定,对于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二、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的范围
1.街道会议除依法不得公开或者公开后不利于决策实施和社会稳定的议程外,经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可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
2.对已决定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的市政府相关会议,可不再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
三、会议组织实施
(一)(二)各科室应提前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题及材料等信息通过适当方式通知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
(三)对社会公众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各科室应转交相关科室办理落实。相关科室应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社会公众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