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及定标程序有异议的,应当在定标结果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应及时告知投标监管部门并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3日内难以查实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期3日内作出受理异议的书面答复,查实后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并及时告知招投标监管部门;未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若不接受投标人答复的,应当自招标人作出答复的次日起10日内以不接受招标人答复的事项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出投诉,不接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其余内容进行异议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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